貴州省政府近日印發《貴州省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認真貫徹執行。
《辦法》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貴州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所有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工作,適用本辦法。農村非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由各市(州)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制定保護管理辦法,并加強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飲用水水源為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是指進入輸水管網用于集中式供應生活飲用水的江河、湖泊、水庫、溪潭、地下河(泉)、地下水井等水源,供水人口原則為1000人以上。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政府對本轄區內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管理負責。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縣級以上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轄區內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第一責任人,各飲用水水源責任政府名單由省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對飲用水水源實行最嚴格保護,將飲用水水源保護納入政府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建立健全飲用水水源保護的部門聯動和重大事項會商機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保證水質水量符合規定標準。
第五條 各級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以及調整產業結構和規劃項目布局,應當符合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保護飲用水水源的義務,有檢舉、控告污染飲用水水源行為的權利。
第二章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
第七條 所有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應當劃分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依照國家相關劃分技術規范執行。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非完全封閉式飲用水輸水河(渠)道應劃分一級保護區或二級保護區。地下水水源根據技術規范可只劃定一級保護區。
第八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按類別分為地表水水源保護區和地下水水源保護區,按類型分為河流型水源保護區和湖庫型水源保護區,按級別分為中心城市水源保護區、縣城水源保護區、鄉鎮水源保護區以及農村水源保護區。中心城市為貴陽、遵義、六盤水、安順、畢節、銅仁、凱里、都勻、興義9個城市建成區。縣城為縣級政府所在鎮(街道、社區)。
第九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政府提出劃分方案,報省政府批準。跨市、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政府協商提出劃分方案,協商不成的,由省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水利、國土資源、衛生計生、住房城鄉建設、林業等部門提出劃分方案,征求省級其他有關部門意見后,報省政府批準。
省政府可以依法委托市(州)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對鄉鎮、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進行批復。
第十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前,所在地政府應當對擬選水源地進行現場踏勘,核實確定水源地范圍、水源補給供水水量、擬劃定保護區內的自然生態地理地貌、水文水利、污染源分布等情況,制定污染源整治方案。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方案需由所在地責任政府嚴格審核,明確審核責任,提出明確意見后上報省政府。
第十一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批準后不得隨意調整、取消和替換,確有需要調整、取消和替換的,應當充分論證調整、取消和替換的必要性,嚴格按照第九條、第十條和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在水功能區劃中,應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設置和劃分放在最優先的位置。
第十三條 加強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和管理。縣級以上政府應按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環境保護技術要求》(HJ773—2015),完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界碑、界樁、警示牌、圍網等環境保護設施,明確地域界限并予以公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擅自改變、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界碑、界樁、警示牌、圍網等環境保護設施。
第三章 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
第十四條 設置飲用水取水口應當符合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水質安全要求,同時還要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已設置的取水口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限期整改。
第十五條 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新建、擴建在嚴重污染水體清單內的建設項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設項目;破壞水源涵養林、護岸林等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使用農藥、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炸魚、電魚、毒魚,用非法漁具捕魚;生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劑;從事網箱養殖、圍欄養殖、投餌養殖、施肥養殖;其他破壞水環境的行為。
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設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擴建有污染的建設項目;設置裝卸垃圾、糞便、油漬和有毒物品的碼頭;葬墳、掩埋動物尸體;設置油庫;經營有污染物排放的餐飲、住宿和娛樂場所;建設畜禽養殖場,敞養、放養畜禽;建設產生污染的建筑物、構筑物;采礦。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內禁止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設置與供水無關的碼頭和停靠船舶;從事旅游、垂釣、捕撈、游泳、水上運動和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
編輯: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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