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新區黨工委管委會黨政辦公室近日印發《河北雄安新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方案》提出,通過在新區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適用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和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形成相應的鑒定、評估管理和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和運行機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推進新區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工作。
《方案》要求,2018—2019年,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成立新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制定改革方案,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適用范圍、各部門職責分工,做好配套政策文件的制定和實施,初步完成新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設計;加強案例篩選,開展案例實踐。到2020年,力爭在新區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機制完善、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公開透明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具體《方案》如下:

河北雄安新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
實 施 方 案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實行賠償制度。為貫徹落實《河北雄安新區規劃綱要》和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中辦發〔2017〕68號)及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河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冀辦發〔2018〕39號)要求,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著力解決突出環境問題,強化排污者責任,堅持依法推進、損害擔責、賠償到位、公開透明,深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二)基本原則。
——堅持問題導向。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實行賠償制度,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著力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保護和改善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環境。
——堅持依法推進。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立足新區實際,由易到難、穩妥有序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對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具體問題,根據需要和實踐提出立法建議。
——堅持損害擔責。體現環境資源生態功能價值,促使賠償義務人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實施貨幣賠償,用于替代修復。賠償義務人因同一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需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堅持磋商優先。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后,賠償權利人應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和評估、修復方案編制等工作,主動與賠償義務人磋商,爭取達成一致的賠償協議。
——堅持司法保障。對經磋商達成的賠償協議,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賠償義務人未按要求履行的應當申請強制執行。磋商未達成一致的,賠償權利人可依法提起訴訟。
——堅持信息公開。實施信息公開,推進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共享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和評估、修復方案編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向社會公開,并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參與。
(三)目標要求。通過在新區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適用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和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形成相應的鑒定、評估管理和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和運行機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推進新區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工作。
2018—2019年,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成立新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制定改革方案,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適用范圍、各部門職責分工,做好配套政策文件的制定和實施,初步完成新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設計;加強案例篩選,開展案例實踐。到2020年,力爭在新區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機制完善、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公開透明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實施方案所稱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濕地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1.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2.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白洋淀自然保護區、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及生態保護紅線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3.受到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導致白洋淀水功能區及國家重要水功能區水質下降或不達標、飲用水水源水質下降的;
4.因污染或生態破壞致使基本農田、國有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5畝以上,一般農田10畝以上,國有草原或草地2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遭受永久性破壞的;致使國有森林或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幼樹死亡2500株以上的;
5.向環境非法排放、傾倒和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其他危險廢物,造成嚴重生態環境損害的;
6.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
(二)以下情形不適用本方案:
1.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
2.涉及歷史遺留且無責任主體的生態環境損害問題,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納入正常環境治理工作。
三、主要任務
(一)確定賠償權利人義務人。
1.賠償權利人。新區管委會是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負責新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新區管委會指定生態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法定職能行使損害賠償權利,負責組織和監督賠償義務人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修復工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要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由行使損害賠償權利的部門或機構按法定程序作出處理和答復。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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