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根據水利部、原環(huán)境保護部《關于印發(fā)貫徹落實<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實施方案的函》(水建管函〔2016〕449號)要求,水利部、生態(tài)環(huán)境部將于近期組織開展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總結評估,水利部發(fā)展研究中心作為預算項目管理單位,將通過招標選取第三方評估單位具體實施。為做好總結評估工作,我們組織制定了《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總結評估工作方案》(以下簡稱《工作方案》),現予印發(fā)。
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抓緊做好總結評估準備工作,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按照要求完成自評估工作,成果提交第三方評估單位。2019年1-2月,由第三方評估單位開展抽樣核查和總結評估。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1.水利部河湖管理司河湖長制工作處
李春明 010-63203224
2.生態(tài)環(huán)境部水生態(tài)環(huán)境司綜合處
郭瑾瓏 010-66556268
3.水利部發(fā)展研究中心
劉小勇 010-63204231
4.生態(tài)環(huán)境部環(huán)境規(guī)劃院
姚瑞華 010-84923041
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總結評估工作方案
根據河長制湖長制工作部署和總體要求,提出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總結評估工作方案如下。
一、總結評估背景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先后于2016年11月和2017年12月印發(fā)《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關于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提出到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長制湖長制。為貫徹落實《意見》精神,2016年12月,水利部、原環(huán)境保護部聯合印發(fā)了《貫徹落實<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明確提出:“水利部、環(huán)境保護部將在2017年底組織對建立河長制工作進展情況進行中期評估,2018年底組織對全面推行河長制情況進行總結評估?!?p style="text-indent: 2em;">按照《實施方案》要求,2017年年底,水利部、原環(huán)境保護部組織開展了全面建立河長制工作中期評估,水利部發(fā)展研究中心會同原環(huán)境保護部環(huán)境規(guī)劃院,承擔了具體評估工作。
依據《意見》《指導意見》《實施方案》提出的工作任務和時間節(jié)點,各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高位推進,截至2018年6月底,河長組織體系全面建立,全國31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共明確省、市、縣、鄉(xiāng)四級河長30多萬名,29個省份還將河長體系延伸至村,設立村級河長78萬名;各地建立了河長會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報送制度、工作督察制度、考核問責與激勵制度、驗收制度等制度,部分地方還出臺了河長巡河、工作督辦等配套制度,形成黨政負責、水利牽頭、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一些省份還同步開展了涉河湖違章建筑物清除、河湖水域垃圾清理、入河排污口檢查整治、水污染治理、水生態(tài)修復、非法采砂專項整治、黑臭水體治理等專項行動,河湖面貌顯著改觀。
以現有工作為基礎,按照中央要求和《實施方案》明確的工作任務,對各省份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情況進行總結評估,提煉各地好的做法和典型經驗,分析存在的主要問題與面臨的困難,提出工作意見建議,對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各項工作任務落地生根、取得實效具有重要意義。
二、總結評估依據
(一)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16〕42號);
(二)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廳字〔2017〕51號);
(三)水利部 環(huán)境保護部關于印發(fā)貫徹落實《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實施方案的函(水建管函〔2016〕449號);
(四)水利部貫徹落實《關于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水建管〔2018〕23號);
(五)水利部辦公廳 環(huán)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建立河長制工作進展情況信息報送制度的通知(辦建管函〔2017〕18號);
(六)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督導檢查制度的函(辦建管函〔2017〕102號);
(七)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制度建設的通知(辦建管函〔2017〕544號);
(八)水利部辦公廳關于明確全面建立河長制總體要求的函(辦建管函〔2017〕1047號);
(九)各省份印發(fā)的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方案和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意見、實施方案及工作要點等。
三、總結評估要求
(一)評估思路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意見》《指導意見》和《實施方案》等對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的部署和要求,以2017-2018年的工作推進情況和實施成效為重點,以省份為評估單元,定性與定量相結合,自評估與第三方評估相結合,按照確保每條河流要有河長、每個湖泊要有湖長以及從“有名”轉向“有實”、從全面建立到全面見效,實現名實相副的目標要求,對各省份截至2018年底的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工作進行總結評估,提出總結評估報告,為決策提供技術支撐。
(二)評估原則
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以各省份實際工作進展和取得的成效為基礎,以獲取的真實信息為依據,對照中央要求的各項目標任務,客觀分析工作進展情況,提出的評估結論準確可靠。
上下聯動,嚴控質量。按照統一部署的總結評估要求,各省份如實統計和填報有關數據,嚴格把控各項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第三方評估單位組織對各省份自評估情況進行抽樣核查,確保評估工作成果質量可信可靠。
科學合理,易于操作。在評估內容選擇、評估方法選取和評估指標設置及賦分等方面,緊緊圍繞中央提出的目標任務,各項指標和技術方法科學合理,易于操作。
(三)范圍與時間
總結評估以省級行政區(qū)為評估單元,范圍為31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數據采集時間截至2018年12月31日。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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