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請人資格要求
(一)主體資格
1、社會資本必須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中國大陸境內注冊成立并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或企業法人聯合體。
2、申請人應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供應商資格條件;
3、申請人應符合《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金〔2014〕113 號)中第二條規定:“本指南所稱社會資本是指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境內外企業法人,但不包括本級政府所屬融資平臺公司及其他控股國有企業。”
4、若為聯合體,各成員單位均需滿足。
(二)資質要求
1、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現行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及以上資質,并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具有從事本項目的專業技術力量及管理能力;
2、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市政公用工程行業(排水工程)丙級及以上設計資質;
3、擬派項目負責人須具備市政公用工程專業貳級及以上注冊建造師資格、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證書B級,擬派注冊建造師注冊證書所注冊單位名稱必須與申請人單位名稱一致;擬派設計負責人應具有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給水排水)注冊執業資格或給排水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
(三)業績要求
申請人應具有近3年(2015、2016、2017年)污水處理廠項目投資、建設和運營經驗,在境內投資、建設或運營的污水處理廠項目單個處理規模在2.5萬噸/日及以上,或自2013年1月1日以來至少承接過1個采用PPP模式的污水處理廠項目或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類項目;申請人應提供中標通知書或合同或驗收報告以供驗證;(若為聯合體,則需牽頭單位具備此資質)
(四)財務狀況
1、截至2017年底,申請人企業凈資產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以經審計的2017年年度財務報告為準。(若為聯合體,聯合體牽頭單位滿足即可。)
2、申請人近三年(2015、2016、2017年)財務狀況良好,無連續虧損(以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為準),并提供近三年(2015、2016、2017年)經具有法定資格的中介機構獨立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新注冊未滿一年的企業提供第三方出具的驗資報告。(若為聯合體,所有成員均需滿足。)
(五)信用要求
1、據《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6]125 號)的規定,對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的供應商,拒絕參與本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查詢渠道:“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國政府采購網(www.ccgp.gov.cn)。
2、近五年內沒有發生過重大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或因違法、違規受處罰事件和不良市場行為記錄。
3、申請人及法定代表人近三年(2016年1月1日以來)無行賄犯罪記錄(以采購人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結果為準)。
4、若為聯合體,各成員單位均需滿足。
(六)其他要求
1、外埠投標企業需按照吉建管〔2018〕12號文件辦理相關信息登記后方可參加投標。
2、本次資格預審接受聯合體申請,聯合體申請的,應滿足下列要求:
(1)聯合體成員數不得超過三家,各成員均應為獨立企業法人;
(2)聯合體牽頭人由融資方擔任;
(3)同一潛在社會資本不能同時參加兩個及以上聯合體,也不能既獨立參與投標又組成聯合體參與投標;
(4)聯合體各方應簽訂聯合體協議書,明確聯合體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明確聯合體牽頭人和聯合體其他成員的權利義務、出資額或出資比例;
(5)聯合體組成后不得再發生變化;中標后,未經項目實施機構的書面同意,聯合體的成員結構、相互關系及出資比例均不得變動。
七、資格預審方法
本次資格預審采用“合格制”。
1、申請人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后,由采購人依法組成評審小組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格預審文件進行審核。滿足申請人資格要求并通過符合性審查的申請人,方可參與本項目后續采購活動。
2、項目通過資格預審的社會資本不足3家的,項目實施機構應當在調整資格預審公告內容后重新組織資格預審;項目經重新資格預審后合格社會資本仍不夠3家的,依法變更采購方式。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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