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實施《江蘇省農村河道管護辦法》,著力解決農村河道淤積、水質惡化、生態退化等現象,加快農村生態河道建設,加強農村河道長效管護,構建與鄉村振興戰略相適應的農村河道管理保護長效機制和政策保障體系。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農村河道管護辦法的通知
(蘇政辦發〔2019〕3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農村河道管護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1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江蘇省農村河道管護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河道長效管護,保障農村河道清潔、引排暢通,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充分發揮農村河道的綜合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以及河長制的有關部署,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河道是農村生產生活的基礎性設施,承擔防洪排澇、農業灌溉、飲用水源和生態環境凈化等重要公益性作用,既是流域、區域性河道在農村的延伸,也是整個河網水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農村河道包括縣級河道和鄉鎮級河道。縣級河道指縣域范圍內跨鄉鎮的骨干河道;鄉鎮級河道指鎮域范圍內的跨村河道。
第四條 農村河道全面落實河長制,縣(市、區)、鄉鎮(街道)設立農村河道總河長,農村河道分級分段設立河長。總河長、河長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總河長是本行政區域內河長制的第一責任人,組織領導、協調解決河長制落實過程中的重大問題,組織督促檢查、績效考核和問責追究。
各級河長負責組織相應河道的管理、保護、治理等工作,開展河道巡查,協調、督促解決農村河道管護中的問題。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河道長效管護的責任主體。應當加強對農村河道管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農村河道管護機制,完善管護責任體系,層層落實農村河道管護主體和責任人員。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河道管護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農村河道管護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縣級人民政府財政、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農村河道管護相關工作。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河道水系、水域狀況、開發利用等基礎情況調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檔案,加強農村河道管護信息化建設,實現信息共享。
第九條 農村河道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河道的安全檢查和維修養護,消除安全隱患,保障安全運行。
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培育農村河道維修養護市場,規范市場秩序,逐步實行河道管理和維修養護分離,提高河道管護效能。
第十條 農村河道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堤防及其護堤地綠化工作,防治水土流失、美化河道環境,
農村河道管理范圍內堤防護岸林木不得擅自砍伐。采伐河道管護范圍內水利防護林的,應當依法辦理采伐許可手續,并按照規定更新補種。其他部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營造的林木,其日常管理和更新采伐應當滿足河道行洪排澇、防汛搶險、工程安全和水土保持的需要。
第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防洪除澇、水資源配置和保護的總體安排,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編制縣級農村河道管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農村河道管護規劃應包括河道管護范圍與管理保護措施,管護組織、人員及管護資金落實,防洪治澇措施,蓄水、輸水要求與措施,生態管護目標與措施,河道內重要基礎設施管護措施,資源開發利用控制指標,河道占用清退與清淤方案、河道管理方案等內容。
農村河道管護規劃應當符合流域、區域綜合規劃和防洪、水資源等專業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城鄉建設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生態紅線保護規劃等規劃相銜接。其他專業規劃應當與河道管護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農村河道的劃界工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河道劃定管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農村河道管護范圍按照《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的規定劃定。
農村河道管護范圍內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河道管理單位使用,并根據用地手續等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其中已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由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可以繼續由原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土地的使用不得損害河道功能和影響河道安全。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置農村河道管護范圍的界樁和標識牌。標識牌應當載明河道名稱、管護責任人、河道管護范圍以及河道管護范圍內禁止和限制的行為等事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壞、掩蓋界樁和標識牌。
第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村河道淤積情況定期監測,并根據監測情況制定清淤疏浚計劃,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河道清淤不得損害河道水生態環境。淤泥利用應當經無害化處理,并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河道環境整治,限期消除黑、臭、臟河道,定期組織水生植物清理、漂浮物打撈、河道保潔等。
第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積極推行河道、道路、綠化、垃圾、公共設施“五位一體”綜合管護模式,努力實現農村河道“五位一體”綜合管護及社會化管護全覆蓋。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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