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農村河道管護所需經費,應由各級人民政府專項安排,省級財政對考核合格的縣(市、區)實行“以獎代補”。
農村河道管護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第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村河道巡查、督查制度,定期開展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河道管理單位應當開展日常管護巡查,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巡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
第十九條 農村河道管護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傾倒、排放、堆放、填埋礦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漿、垃圾等廢棄物;
(二)傾倒、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等有害物質;
(三)損壞堤防、護岸、閘壩等各類水利工程建筑物及防汛、水文、通訊、供電、觀測、自動控制等設施;
(四)在行洪、排澇、輸水河道內設置影響行水的建筑物、構筑物、障礙物、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桿作物等;
(五)在堤防和堤防地建房、墾種、開渠、打井、挖窯、葬墳、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六)其他侵占農村河道、危害防洪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和破壞河道水環境的活動。
第二十條 農村河道管護工作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結果作為省級下達獎補資金的主要依據。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村河道管護宣傳,倡導良好的生產生活習慣,弘揚傳統美德,增強河道管護意識。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農村河道管護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0〕51號)同時作廢。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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