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修訂后的《上海市河道整治工程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印發,具體詳情如下。
各區水務局(建委)、財政局,市司法局,光明食品(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地產(集團)有限公司: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本市河道整治工程項目和資金管理,確保如期消除劣Ⅴ類水體,推動上海水環境實現根本好轉,現將修訂后的《上海市河道整治工程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務局
上海市財政局
2019年3月6日
上海市河道整治工程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打好碧水保衛戰,確保如期消除劣Ⅴ類水體,推動上海水環境實現根本好轉,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本市河道整治工程項目和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上海市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列入市水利專項工程年度計劃的河道(含附屬設施)整治工程項目的建設和資金管理。
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中河道整治工程項目的建設和資金管理,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上海市水務局(以下簡稱市水務局)、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制訂技術規范、整治標準、資金補貼政策,審批項目,落實補助資金,下達年度計劃,組織開展項目建設監督管理和績效管理等工作。
區水務局(建委)、財政局負責制訂項目和資金管理細則,依據轄區內河道整治規劃編制年度實施計劃,落實配套資金,組織項目實施管理,審核支付工程建設資金,具體落實項目日常監督管理和績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項目儲備
第四條 區水務局(建委)應當按照規劃先行、遠近結合,統籌兼顧、突出重點,集中連片、整體推進的原則,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水利專項規劃等確定的目標,科學合理確定河道整治的儲備項目。
第五條 區水務局(建委)應當及時對河道整治儲備項目開展項目前期工作,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勘測設計單位編制河道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六條 河道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通過區水務局(建委)預審后,列入區級項目儲備庫。
第七條 市水務局應當建立市級項目儲備庫。
市級項目儲備庫由通過市水務局技術審查的區級項目儲備庫內的項目組成。
市級項目儲備庫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年底前,對于三年前列入項目儲備庫的項目自動核銷出庫。
第八條 市水利專項工程年度計劃中的河道整治工程項目應當從市級項目儲備庫內完成工可審批的項目中產生。
列入下一年度市水利專項工程計劃的新建項目原則上應在當年8月底前完成工可審批。
第三章 項目申報和審批
第九條 區水務局(建委)應當分階段編制河道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報告。符合以下條件的項目,可以采用工程可行性研究(含初步設計)報告一階段編制上報:
(一)河道整治項目工程費用5000萬元以下(含5000萬元)的工程(需辦房屋征收及騰地等手續除外);
(二)河道應急搶險工程。
工程可行性研究(含初步設計)報告深度應達到初步設計報告深度的要求。
第十條 區水務局(建委)向市水務局上報河道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按規定明確項目法人單位。
第十一條 河道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告上報后,市水務局應當組織專家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項目技術和經濟審查。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市水務局會同市財政局批復,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由市水務局批復。
第十二條 區水務局(建委)和財政局應編制年度水利專項工程計劃(包括河道整治工程項目清單和當年預算資金需求),報送市水務局和市財政局。經市水務局和市財政局審核后納入市級財政年度預算。
第十三條 市級財政年度預算批準后,市財政局應當將年度專項轉移支付預算下達至區財政局,市水務局和市財政局應當及時將年度河道整治工程計劃聯合下達至區水務局(建委)、財政局。
第十四條 區水務局(建委)和財政局根據市級下達河道整治工程計劃項目清單組織工程實施和資金撥付,并將實際資金使用撥付情況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報市水務局和市財政局備案,作為下一年度市級水利專項補助預算編制和項目績效評價的依據;實施過程中對年度新建工程項目清單需調整的,應上報市水務局和市財政局同意。
第四章 項目實施和驗收
第十五條 區水務局(建委)應當按照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招標投標制、建設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要求,加強河道整治項目監管,定期將工程進展情況上報市水務局。
第十六條 項目法人應當根據招投標法等相關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項目的勘測、設計、施工、施工監理等實行公開招投標,擇優確定中標單位。
第十七條 項目法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設計文件組織工程實施,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地點、規模、標準和建設內容。確需對建設內容進行重大調整、設計方案進行重大變更或者動用工程預備費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在批準的工程概算內的,經區水務局(建委)初審并上報市水務局審核同意后,方可組織實施;
(二)超過批準的工程概算的,經區水務局(建委)、財政局初審并上報市水務局、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河道整治項目建設周期(指安排項目預算開始至項目決算批復止)原則上不超過36個月;確需延期的,區水務局(建委)應提前3個月上報市水務局和市財政局同意;未經同意逾期實施的,不再安排市級補貼資金。
編輯: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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