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發生過地下水污染事故或存在群眾反映強烈的。
三、清單公布方式
各省(區、市)要在相關網站或公共信息平臺上逐年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環境風險大、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場地清單。
四、公布內容
應依法向社會公開污染場地名稱、所屬區縣、調查邊界及面積、其產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稱、超標情況、修復(防控)目標、整治措施及進度,主動接受監督。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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