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1.7 水質采樣應在污水處理設施工藝末端排放口,并在采樣點設置標志。
1.8 污染物的采樣與監測應按HJ/T91有關規定執行,其中50m3/d(含)以上的污水處理設施,每季度至少監測1次;50m3/d(不含)以下的污水處理設施,每年至少監測1次。
1.9 水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按照表3執行。本標準發布實施后,有新發布的國家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其適用范圍相同的,也適用于本排放標準對應污染物的測定。
標準實施與監督
1.10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1.11 本標準實施后,新發布的國家、行業或吉林省排放標準中針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相應污染物的排放要求嚴于本標準的,按新標準相關要求執行。
1.12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應遵守本標準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
1.13 對于飲用水源保護區和水環境容量較小的區域,由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保護實際需求,執行更嚴格的排放限值。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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