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基本原則)
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源頭減排、統籌規劃、建管并重、保障安全、保護環境的原則。
第五條(部門職責)
市水務部門是本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上海市水務局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市水務行政執法機構)按照本條例的授權,實施行政處罰。
區水務部門按照其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管理和監督工作。
本市發展改革、生態環境、建設、規劃資源、綠化市容、財政、交通、農業農村、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六條(社會參與和技術促進)
本市采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鼓勵、支持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源頭減排、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七條(宣傳與社會責任)
市、區水務部門應當加強源頭減排、排水與污水處理等相關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科學、安全、規范排水和環境保護的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相關規劃要求)
市、區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應當將雨水和污水的源頭減排、收集處理、資源化利用作為重要內容。
本市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統籌考慮雨水和污水源頭減排、污水收集處理和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
第九條(海綿城市規劃)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資源、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全市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明確雨水源頭減排的空間布局、要求和控制指標,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全市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轄區海綿城市建設實施方案,分解落實全市雨水源頭減排建設要求和控制指標。
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將雨水源頭減排建設要求和控制指標納入。區人民政府、市規劃資源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生態網絡空間、道路等專項規劃時,應當落實雨水源頭減排建設要求和控制指標。
第十條(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編制)
市、區水務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會同同級規劃資源部門分別組織編制市、區排水與污水處理系統規劃,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程序報經批準后,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區水務部門應當根據排水與污水處理系統規劃,組織編制排水與污水處理詳細規劃,經市水務部門審核,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程序報經批準后,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排水與污水處理系統規劃、排水與污水處理詳細規劃(以下統稱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綜合考慮人口和產業發展趨勢、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和設施連通需求、水環境整治要求等,合理確定規劃目標。
第十一條(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內容)
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范圍;
(二)排水目標與標準;
(三)源頭減排和雨水利用;
(四)排水量與排水系統體制、模式;
(五)初期雨水與污水處理、污泥處理處置要求;
(六)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以及保障措施;
(七)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用地需求、重大管線位置以及對區域的豎向控制要求;
(八)其他需要納入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內容。
第十二條(規劃銜接)
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除澇規劃保持一致,并與海綿城市、道路、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三條(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規劃)
區水務部門應當根據排水與污水處理系統規劃,組織編制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規劃,報市水務部門審核,并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規劃應當與水污染防治規劃保持一致,并與村莊布局規劃相銜接,綜合考慮村莊布局、人口規模、集聚程度、地形地貌等因素。
第十四條(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計劃)
市、區水務部門應當根據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制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計劃,統籌安排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規劃,制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計劃。毗鄰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農村區域,由鎮(鄉)人民政府建設連接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水設施。
第十五條(自建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計劃)
社會投資主體自行投資建設開發區、工業區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控制性詳細規劃、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編制建設方案并組織實施。需要接入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方案報市或者區水務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投資與用地保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投入。
市、區發展改革、規劃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計劃所需資金和土地,分別納入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第十七條(雨污分流建設要求)
新建地區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污水合流地區,應當按照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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