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6日下午,廣西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廣西壯族自治區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共有33名常委會組成人員和6名列席會議的同志對草案提出了73條意見和建議。現將審議意見匯總如下:
一、對草案條文的修改意見
(一)關于第三條水污染防治原則
有列席會議的同志提出,措辭表述上應當重點對行業單位進行列舉,增加企事業單位和經營性污染,不能只列舉部分單位。
(二)關于第五條部門職責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第二款中涉及的部門名稱基本上都按照簡稱,但“水行政”的來源建議斟酌,使其更通俗易懂。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增加文化和旅游部門。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缺少海事部門監管職責,應當增加。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規定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而海事部門是垂直管理,市、縣交通運輸部門沒有海事監管機構。
有列席會議的同志提出,監督主體要明確突出,到底哪個部門更主要。水污染防治要突出統一執法,不能靠提倡或者自覺,如果沒有嚴格執法,很難達到預期要求。
(三)關于第六條環境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該制度是上位法有明確規定,但比較原則,草案應該細化,比如修改為“自治區人民政府要制定具體的考核辦法,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并作為對自治區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依據”。
有列席會議的同志提出,目標責任制是否包括了處罰制度,建議在表述上更具體些,增加處罰制度,否則易執行不到位。還要建立排污結果向社會公布的制度,明確公布的期限、單位等。
(四)關于第八條公眾參與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第一款中的“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沒有特定的意義,建議刪除。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第三款規定了舉報和投訴制度,但向誰舉報不明確,可操作性不強。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第三款中“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未規定獎勵主體。獎勵主體不明確,易導致部門相互推諉的情況出現,造成該規定無法落實。建議在“應當按照”前增加“有關主管部門”,明確獎勵主體。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鼓勵人民群眾對污染水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舉報經查實應該給予一定獎勵。這樣不僅有生態環境部門監督、輿論監督,還有社會監督,形成全面立體性監督,對水污染形成更有效的保護。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進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的宣傳與執法力度,暢通監督舉報渠道。
(五)關于第九條水環境保護宣傳教育
有列席會議的同志建議增加關于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相關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水環境保護意識的規定。
(六)關于第十條水環境標準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提高水質排放標準,標準低,對江河湖庫水質安全有較大隱患,容易破壞江河湖庫生物生存環境,造成生物完整性指數下降,治理成本也會增高。
(七)關于第十四條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引入聽證程序,體現公眾參與原則,讓群眾更加知情、思想更加統一。
(八)關于第二十一條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
有列席會議的同志建議增加關于開展水污染物監測、建立臺賬、保存原始記錄及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規定,并在第七章中增加相應的法律責任。
(九)關于第二十四條人大監督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第二款中規定的向人大報告,是發生水污染事件后報告還是處理完畢后報告,“及時”表述不明。
(十)關于第三十條水體保潔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有些村民小組距離水庫較近,村莊沒有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用于污水處理的只有坑塘,或者僅經過過濾池之后就排到水庫,散養戶(農戶)對污水也可能是同樣的處理方式,這些情況都是因為投入不到位、缺乏污水處理設施造成的。與之對應的法律責任第七十條規定對以上情形“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長期生活在庫區邊的村民不公平,在污水處理設施不完善的情況下進行這一處罰,很難落實到位,建議修改為更細化、更有可操作性的規定。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對餐飲業的廢水排放污染、城鎮農貿市場的污水排放污染等涉及很少,建議增加有關規定。
有列席會議的同志建議在第二款中增加關于餐飲油污、泔水等餐廚垃圾的處理規定。
有列席會議的同志提出,目前很多村落沒有污水處理系統,污水都是直排到河里,草案有關規定在農村實施可能存在問題。鄉村應該逐步推廣,一步到位比較困難。
(十一)關于第三十二條禁止新建項目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于禁止新建項目用列舉法不妥當,社會在發展,列舉往往概括不全。第二款規定有必要,但是如何處理不夠明確。
(十二)關于第四章第三節城鎮水污染防治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在城鎮水污染防治方面要解決共性與個性的問題。草案可借鑒其他省市的做法,但一定要結合廣西實際且具有操作性。
(十三)關于第三十九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義務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在第三款中增加關于在集中排水口設置明顯標志、提示注意安全、標明出水水質及舉報電話等內容,以便加強監督。
(十四)關于第四十條污泥處置責任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增加各級政府將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經費納入本級預算的內容,確保鄉鎮能正常進行污水處理。
編輯: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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