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用先進的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和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更新、改造落后的工藝、設備和生活用水器具;
(二)實行循環用水、一水多用;
(三)年取水量十萬噸以上或者使用供水二萬噸以上的,按國家、省有關規定開展水平衡測試;
(四)經營游泳、水上娛樂業務的,安裝使用凈化循環用水設施;
(五)經營洗車業務的,采用低耗水循環用水洗車設備;
(六)不得停止使用已建成的節水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約用水措施。
非居民用水戶未按照規定建設節水設施或者水的重復利用率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不予增加用水計劃指標。
第三十四條【漏損率控制】供水單位應當加強生產工藝水的回收利用和供水管網的維護管理,供水單位管網漏損率、供水產銷差率以及水廠自用水比率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超標準部分的用水不得計入水價成本。
用水戶或者委托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內部供用水設施、設備、器具維護,采取防漏防滲措施,降低水漏損率。
第三十五條【節水器具】鼓勵單位和個人采取節約用水措施,推廣使用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禁止在生產、銷售和生產經營中使用依法淘汰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鼓勵節水產品生產企業開展節水產品的認證工作,對所生產的節水產品標明用水效率,真實反映節水產品節水狀況。市供節水主管部門負責節水產品認證的相關指導工作。
第三十六條【農業節水】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節水農業設施和雨水積蓄利用設施建設的投入,充分應用節水灌溉技術、農耕農藝措施,提高農業用水效率。
鼓勵推廣使用滲灌、噴灌、滴灌等節水灌溉技術。
第三十七條【二次利用】市政、綠化、景觀、環衛等用水,應當優先使用江水、河水、再生水或者雨水。
居民住宅小區、單位內部的景觀環境用水,有條件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的,不得使用公共供水。
第三十八條【節水合同】鼓勵高校、醫院等公共機構,商場、辦公樓等公共建筑,以及高耗水服務業等重點領域開展合同節水管理,提供節水技術改造和管理服務,分享節水效益,降低用水消耗,提高用水效率。
第五章 安全和維護
第三十九條【應急預案】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針對發生洪水、冰凍等自然災害以及供水設備故障、突發性污染等情形編制供水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供水單位應當根據應急預案的要求,制定本單位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供水管制措施】因發生自然災害、傳染性疾病、水源污染、供水設施遭受嚴重損壞等重大突發事件,在全市或者跨區范圍內不能正常供水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市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采取供水管制措施,供水單位和用水戶應當予以配合。采取供水管制措施時,應當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第四十一條【臨時接管】發生供水突發事件、公共安全事故時,供水單位不依法采取應急措施、不配合政府采取的供水管制措施,危及或者可能嚴重危及公共安全時,經市人民政府同意,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供水單位實行臨時接管。
實行臨時接管時,應當對供水單位的財產進行保護,并建立相關的財務管理制度。
突發事件經過處置,危及公共安全的狀態消除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請市人民政府解除臨時接管。
第四十二條【水質監測預警】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飲用水水源水質監測預警機制,實現水質實時監控,并將水質監測數據與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共享。
第四十三條【供水設備消毒檢測】供水的設備、管網投入使用或者與供水管網系統連接前,應當清洗消毒,并經有法定檢驗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四條【供水設施檢查維修】供水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對取水設施、泵站、凈水廠、貯水、加壓設施、輸(配)水管道、閥門等供水設施定期檢查維修,確保正常安全運行。
第四十五條【供水設施維護責任】供水設施的維護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公共供水設施至用水戶用水計量器具之間的,由供水單位負責;
(二)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尚未完成建管交接的,由建設單位、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
(三)用水戶用水計量器具至入墻的供水設施(管道)之間,由供水設施(管道)自費安裝人或者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負責;
(四)供水設施(管道)入墻至居民戶內用水器具之間,由居民用水戶負責;
(五)單位內部供水管道及其供水設施,由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
第四十六條【供水設施責任主體職責】供水設施維護責任主體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對供水設施進行維護,保證設施完好;
(二)對供水設施進行日常管理,保障正常運行;
(三)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和問題,進行及時處置;
(四)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維護職責。
第四十七條【二次供水設施維護】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由供水單位負責;非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由產權人負責。屬于共有的,由共有人負責。
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人或者其管單位,應當每半年對貯水池(箱)清洗、消毒,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飲用水標準。二次供水水質檢測結果應當向業主公示。
二次供水水質受污染或者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需要停水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者應當及時告知用水戶,向所在地供節水和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措施及時處理。
第四十八條【供水安全禁止行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下列危害供水安全的行為:
(一)在沉淀池、貯水池保護范圍內設置有毒有害排污管道和場所;
(二)將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用水管網與供水管網直接連接;
(三)擅自挖掘、占壓、拆移、穿鑿供水管道;
(四)掩埋、圍蔽、損毀、盜竊供水設施及其附屬配套設施;
(五)向供水設施傾倒或者堆放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
(六)擅自在供水管網垂直地面上擺放重物或者種植深根樹木、埋設電(線)桿、安裝各類基樁;
(七)其他危害供水安全的活動。
未經供水單位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自建供水設施與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
編輯:徐冰冰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