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標準實施的環境效益與進一步減排增容需求分析
6.5.1 標準實施的環境效益分析
6.5.1.1 可參照 HJ 945.2 相關規定,分別針對現有企業和新建企業進行標準實施的環境效益分析,測算出標準實施帶來的污染物減排量。
6.5.1.2 根據流域污染源排放量調查結果,結合標準實施帶來的污染物減排量,計算得出流域污染源預期排放量。
6.5.2 流域允許排放量測算
6.5.2.1 參照 HJ 2.3 中相關計算方法,采用適用的模型方法建立污染負荷與受納水體水質的響應關系,計算流域理論允許排放量。
6.5.2.2 應設置一定的安全余量,計算得到流域允許排放量。安全余量可采用模型不確定性分析方法加以確定,也可根據管理需求設置一定比例(通常為 5%~10%)的污染物分配總量作為安全余量。
6.5.2.3 將 6.5.1.2 中計算得到的流域污染源預期排放量與流域允許排放量進行比較,滿足允許排放量要求的,實施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可有效改善流域水環境質量。不滿足允許排放量要求的,還需進一步開展污染減排、再生水利用和生態增容等分析,提出措施要求。
6.5.3 污染減排和生態增容分析與措施要求
6.5.3.1 通過排污許可制實施,進一步收嚴點源許可排放量的可行性分析。
6.5.3.2 加強流域內非點源污染防治并減少水污染物排放量的可行性分析和措施要求建議。
6.5.3.3 通過開展再生水利用、保障生態流量、建設人工濕地、設置緩沖帶等水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增加環境水體容量的可行性分析和措施要求建議。
07標準文本結構與編制說明的主要內容
7.1 標準文本結構
7.1.1 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文本結構參照 HJ 945.2 中相關規定進行編寫。
7.2 編制說明主要內容
7.2.1 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編制說明參照 HJ 945.2 中相關規定進行編寫,同時還應對7.2.2-7.2.4 的內容進行重點說明。
7.2.2 適用范圍
7.2.2.1 應明確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適用的行政區域范圍,說明流域和區域確定的基本依據。
7.2.2.2 應明確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管控的污染物項目,可僅管控流域水質超標污染物和存在超標風險的污染物,還可管控其他特征污染物。應說明管控項目選擇確定的基本考慮。
7.2.2.3 應明確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管控的行業、工藝、產品、規模范圍,可僅管控重點污染源,還可管控一般污染源,說明管控對象確定的基本依據。
7.2.3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7.2.3.1 流域水環境狀況分析和區分不同區域管控的依據。應結合水系、流域水功能要求等,說明區分不同區域管控的理由,對于設立緩沖帶的,應說明緩沖帶設置和范圍確定的依據。應給出水環境狀況分析過程,主要分析水質超標污染物、存在超標風險的污染物,以及其他特征污染物的識別依據。
7.2.3.2 根據各類污染源減排潛力分析與重點污染源確定。應給出各類污染源排放現狀調查結果、污染防治技術應用現狀分析、相關規劃和國內外行業先進污染防治技術及管控措施等基礎信息,列明減排潛力分析過程和確定重點污染源的依據。
7.2.3.3 確定基于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排放限值。應說明采用的計算方法、基礎數據調查確定情況和計算過程。
7.2.3.4 對基于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排放限值開展技術經濟論證。應明確各類點源,特別是重點污染源,達到排放限值的達標技術路線和經濟成本效益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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