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公告,《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技術指南》(DB 14/T 727-2020)于6月10日發布,9月10日正式實施。該技術指南由山西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并監督實施,自實施之日起將代替山西省2013年發布的《山西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技術指南》(DB 14/T 727-2013)。
與2013年的“舊版”相比,該技術指南針對當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過程中存在的技術問題,突出以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為核心,強調要綜合考慮自然地理、村莊布局、污水規模、基礎設施、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細化污水處理要求,因地制宜選擇簡單、高效、低耗、經濟、易管的污水處理技術和模式,鼓勵農村生活污水資源化利用,將農村改廁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有效銜接,為今后山西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提供了科學的技術指導。
前 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替代DB 14/T 727-2013,與DB 14/T 727-2013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標準的名稱由《山西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技術指南》修改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技術指南》;
——完善了范圍的界定(見1,2013年版1);
——修改完善了術語和定義(見3,2013年版3);
——刪除了縮略語(見2013年版4);
——刪除了總體要求,增加了基本規定(見4,2013年版5);
——修改了設計水量水質(見5,2013年版6);
——完善了污水收集(見7,2013年版9);
——刪除了工程類型(見2013年版7);
——調整了污水處理設施設計規范(見8,2013年版10.1);
——完善了污泥處理處置要求(見9,2013年版10.2);
——補充完善了施工與驗收、運行與維護要求(見10、11,2013年版12、13)。
本標準由山西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并監督實施。
本標準由山西省環境保護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山西省生態環境研究中心、太原理工大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超、郭新亞、惠曉梅、袁進、武亞川、李霞、杜世勛、胡敏、王鵬。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13年,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技術指南
1 范圍
本標準提出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術語和定義、基本規定、設計水量水質、污水收集、設施選址和
總體布置、污水處理、污泥處理和處置、施工與驗收、運行與維護的指導建議。
本標準適用于處理規模小于500m3/d的農村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的設計、建設和運行維護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4284 農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標準
GB/T 24600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土地改良用泥質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GB 50014 室外排水設計規范
GB 50015 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
GB 50141 給水排水構筑物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268 給水排水管道工程及驗收規范
GB 50334 城市污水處理廠工程質量驗收規范
GB 51221 城鎮污水處理廠工程施工規范
HJ 2015 水污染治理工程技術導則
DB 14/ 726-2019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農村生活污水
農村居民生活活動所產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沖廁、洗滌、洗浴、廚房排水,農村公用設施和旅館等
排水,以及農村餐飲行業經隔油處理后的排水。
3.2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處理的建筑物、構筑物及設備。
3.3 納管處理
農村生活污水收集后接入城鎮污水管網,由城鎮污水處理廠統一處理的方式。
3.4 集中處理
村莊或較大范圍內的生活污水經收集后,集中接入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進行處理的方式。
3.5 分散處理
單戶或相鄰多戶的生活污水就地就近進行利用或處理的方式。
3.6 黑水
人排泄及沖洗糞便產生的生活污水。
3.7 灰水
除黑水以外的生活污水,如廚房、洗衣和洗浴產生的污水。
4 基本規定
4.1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模應與污水產生量和收集能力相匹配,處理設施投入運行一年內處理水量宜達到設計規模的 50%以上。
4.2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后的出水水質應滿足 DB 14/ 726-2019 規定。
4.3 農村生活污水排入城鎮污水管網的,水質應滿足 GB/T 31962 規定。
5 設計水量水質
5.1 生活污水排放量
5.1.1 農村生活污水排放量宜根據實地調查結果確定。
5.1.2 調查數據缺乏時,污水排放量根據當地常住人口、用水現狀、生活習慣、經濟條件等確定,或根據其他類似地區排放量確定,也可參照表 1 取值。
5.1.3 農村生活污水設計流量,在調節設施滿足要求的條件下,調節設施前應按最高時污水量設計,調節設施后應按平均時污水量設計。
5.2 污水水質
5.2.1 農村生活污水水質宜根據實地調查數據確定。
5.2.2 缺乏調查數據時,可參考表 2 數值進行取值。
6 污水收集
6.1 農村生活污水收集方式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基礎設施現狀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條件較好的農村,采用雨污分流,其余村莊采用截流式合流制。
6.2 農村生活污水可采用管道收集,也可對單戶或多戶設置污水收集池,定期用污水車轉運。
6.3 污水管道設計參考 GB 50014 和 GB 50015 的有關規定執行。
7 設施選址和總體布置
7.1 設施選址應在飲用水源下游和主導風向下風向,不受洪水或內澇威脅,且不影響行洪安全,并考慮衛生防護距離要求。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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