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近日就《城鎮排水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旨在加強對污水排入城鎮排水管網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
全文如下: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城鎮排水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起草了《城鎮排水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在2020年9月2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郵件發送至:zqyjcin@126.com,郵件主題請注明“《城鎮排水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集意見”字樣。
3.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法規司(郵政編碼:100835),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城鎮排水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集意見”字樣。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0年8月3日
城鎮排水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污水排入城鎮排水管網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以下簡稱排水許可),對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排水戶,是指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排水許可工作的指導監督。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許可工作的指導監督。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市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授權的區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許可的核發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工業集聚區污水原則上不得排入城鎮排水設施。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排水戶(包括居民小區內的)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第五條 排水許可實行分類管理。按照排水行為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程度,將排水戶分為重要排水戶、重點排水戶和一般排水戶3類。
排水戶分類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依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并公布。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作為重要排水戶管理。
第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實施排水許可不得收費。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實施排水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撥。
第二章 許可申請
第七條 排水戶應當向所在地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單位內有多個排水戶的,可以由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人統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并由領證單位對排水戶的排水行為負責。
各類施工作業需要排水的,由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第八條 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管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三)按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應當提供排水戶法人單位蓋章并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排水工程合格,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網混接錯接、雨水污水混排的書面承諾書;
(五)排水戶法人單位蓋章并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排水水質合格書面承諾書;
(六)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收到的排水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排放污水不應接入城鎮排水設施的,應當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做出不予受理決定;不屬于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當場做出不予受理決定;
(二)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水許可的,應當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出具告知單,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書面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四)申請事項屬于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職權范圍,排水戶提交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第十條 排水許可證核發前,對重要排水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現場核查;對重點和一般排水戶,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一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排水許可證: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及地方相關規范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質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等有關標準;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排放口設置便于采樣和水量計量的專用檢測井和計量設備;
(五)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已安裝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施工作業需排水的,建設單位應當修建預處理設施,且排水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標準。
第十二條 對于重要排水戶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對于重點排水戶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
對于一般排水戶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的,應當當場或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
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排水許可,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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