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督促運營單位切實履行對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負責的法定責任。新建、改建、擴建污水處理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要將服務范圍內污水調查情況作為重要內容,對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其補充開展調查。督促運營單位做好生產設施、設備的運行維護、更新改造,嚴格監控污水處理廠進水指標,及時調整過程參數,確保達標排放。強化對運營單位突發應急事件處理處置的指導和監督,防范重大污染事件的發生。督促運營單位向社會公開有關運營維護和污染物排放信息。
(五)協調配合相關部門,加強對各方簽訂運營服務合同和委托處理合同的指導服務,并督促嚴格履行。地方人民政府(含園區管理機構)與運營單位簽訂運營服務合同,合同應包含項目的運營與維護、污水處理費、雙方的一般權利和義務、違約賠償、解釋和爭議解決等內容。運營單位與納管企業簽訂委托處理合同,合同應包含水質水量、監測監控、信息共享、應急響應、違約賠償、解釋和爭議解決等內容,在責任明晰的基礎上,運營單位和納管企業可以對生化性較好的工業污水協商確定納管濃度,報送生態環境等部門備案,作為監督管理依據。
三、規范環境監督管理
(一)明確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各地要根據受納水體生態環境功能需要,依法依規明確城鎮(園區)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既要避免管控要求一味加嚴,增加不必要的治污成本,又要防止管控要求過于寬松,無法滿足水生態環境保護需求。污水處理廠出水完全用于綠化、農灌等用途的,可根據用途需要科學合理確定管控要求。相關管控要求要與《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水處理(試行)》(HJ 978-2018)保持一致。水生態環境改善任務較重、生態用水缺乏的地區,可指導各地通過在污水處理廠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口等關鍵節點建設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等生態措施,與污水處理廠共同發揮作用,進一步改善水生態環境質量。
(二)合理認定處理超標責任。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建立應急預案報備和應急事項信息接收制度,在接到運營單位有關異常情況報告后,按規定啟動響應機制。運營單位在已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的前提下,出于優化工藝、提升效能等考慮,根據實際情況暫停部分工藝單元運行的情形,不認定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
對確因進水發生重大變化且超出設計規定,導致出水超標,運營單位嚴格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措施并能提供充分證據自證清白的,認定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所處行政處罰不作為對當事人實施環境保護領域失信聯合懲戒的依據,處罰信息不錄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附件 2
《關于進一步規范城鎮(園區)污水處理環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加快推進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不斷提高依法治污、科學治污、精準治污水平,規范城鎮(園區)污水處理環境管理,改善水生態環境質量,生態環境部組織起草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城鎮(園區)污水處理環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 起草背景
城鎮(園區)污水處理廠既是水污染物減排的重要工程設施,也是水污染物排放的重點單位。當前,部分城鎮(園區)污水處理廠超標問題多發、頻發,地方人民政府(含園區管理機構)、向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水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納管企業)、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責任不明晰、履職不到位等問題比較突出。為依法明晰各方責任,推動各方履職盡責,規范環境監督管理,生態環境部在認真調研、座談討論的基礎上,形成了《通知》。
二、 主要工作過程
2019 年 4 月以來,邀請有關地方政府、生態環境部門、運營單位、納管企業、專家、社會組織等,召開座談研討會 10 余次,堅持問題導向,分別從政府、企業、專家、社會視角,梳理分析城鎮(園區)污水處理環境管理存在的問題,探究根源所在,商討對策措施。赴河北、浙江、山東、河南、湖北、湖南、重慶、四川、云南 9 省(市)20 余個地市開展現場調研,查看了各類污水處理廠建設運行情況,了解存在的問題和困難,聽取改進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通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明晰了地方人民政府、納管企業、運營單位的法定責任,細化了生態環境部門推動各方履職盡責的具體要求,同時,提出了明確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合理認定處理超標責任等管理措施。目前,《通知》已廣泛征求了有關行業協會、專家、運營單位等各方意見,相關意見均吸納寫入《通知》。
三、 主要內容
《通知》分為三個部分。
第一部分,依法明晰各方責任。依照現有法律法規,明確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要集中收集處理城鎮和園區污水,切實履行相關規劃編制和組織實施、資金籌措、費用撥付、日常監督等職責。從達標排放、自行監測、費用繳納、事故應急等方面,明確了納管企業防止和減少環境污染的主體責任。進一步強調運營單位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出水水質負責的法定責任,細化項目承接、污水排查、運營維護、事故應急等要求。
第二部分,推動各方履職盡責。對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加強監督管理、推動各方履職,提出了具體要求。一是通過督促規劃編制實施,考核污水集中收集處理情況,推動地方人民政府履職盡責。
二是推動各地因地制宜建設園區污水處理設施。三是通過定期檢查、信息公開等方式,督促納管企業履行治污主體責任。四是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強化指導監督、信息公開等方式,督促運營單位履職盡責,確保出水達標排放。五是參與指導各方規范簽訂合同,并督促嚴格履行。同時,提出運營單位和納管企業可以對生化性較好的工業污水協商確定納管濃度。
第三部分,規范環境監督管理。一是明確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既要避免一味加嚴,增加不必要的治污成本,又要防止過于寬松,無法滿足水生態環境治理需求。同時,鼓勵地方采取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等生態措施,與污水處理廠共同發揮作用。二是合理認定處理超標責任,明確了運營單位不被認定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具體情況,以及確因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運營單位免除環境保護領域失信聯合懲戒的具體情形。
編輯: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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