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政府部門拖欠民營企業服務費用的案件判決受到輿論關注。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信息,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因服務合同糾紛,將濮陽市生態環境局告上法庭。法院于2025年6月13日立案受理。
案件起因于2021年8月,雙方簽訂了一份金額達856萬元的采購合同,涉及濮陽市市控地表水部分斷面自動監測數據購買服務項目,約定服務期限為三年。根據合同條款,聚光科技需提供水質自動監測數據服務,濮陽市生態環境局則應在每年度考核驗收后的10個工作日內支付該年度費用。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聚光科技按約履行了服務義務,并順利通過前兩個年度的考核。但濮陽市生態環境局未按時足額支付服務費用。經雙方核對,在扣除已支付部分后,該局仍拖欠聚光科技第一、第二年度服務費合計357.05萬元。
2025年8月20日,該案于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一審民事判決書,并表示民營企業與地方政府部門因簽訂、履行服務合同發生的爭議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在有證據證明民營企業已適當履行了合同義務的情況下,民營企業要求政府支付服務費的請求,應予支持,地方政府部門不得以有關服務費未經政府部門確認,有關款項未向財政部門申請和審批為由拒絕支付服務費。
經法院審理,最終判決如下:
被告濮陽市某局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原告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費3570500元及利息(其中2320000元的利息自2023年12月9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2450500元的利息自2024年11月23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2025年5月30日;1250500元的利息自2025年5月31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
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如第三年度尚未到期的服務費及過高的利息要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35253元,由原告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7571元,被告濮陽市某局負擔17682元。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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