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夏出臺《“草光互補”“林光互補”光伏發電項目生態環境監督辦法(試行)》,旨在統籌推進光伏產業高質量發展和生態高水平保護,該辦法將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減輕“草光互補”“林光互補”光伏發電項目 對生態環境的不利影響,增強光伏開發項目區域生態保護修復 成效,統籌推進光伏產業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依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條 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寧夏回族自治區境內符合國家、自 治區新能源發展戰略部署,經自治區發展改革部門備案和林草 部門“草光互補”“林光互補”等相關用地審核的光伏發電項 目生態環境監督工作。
第三條 光伏發電項目生態環境監督應當堅持人與自然和 諧共生,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遵循生 態優先、綠色發展、源頭預防、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 責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籌、指導、組織全區 光伏發電項目生態環境監督工作。各設區的市、縣(市、區) 及寧東生態環境部門在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 本行政區域內光伏發電項目生態環境監督工作,會同同級發改、 林草等相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光伏發電項目實施生態環境監 督。
第五條 光伏發電項目生態環境監督工作包括以下事項: 1
(一)監督光伏開發活動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政策制定與落 實情況;
(二)監督光伏發電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審批文件要求的 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
(三)監督光伏開發項目區域生態監測評價數據的真實性 和準確性;
(四)自治區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同級發改、林草等部 門開展光伏發電項目生態環境監督工作;
(五)監督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生態環境部門實施監督的其 他事項。
第六條 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修復”“誰污染, 誰治理”的原則,光伏發電項目單位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 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依法依規承擔責任。
光伏發電項目單位應當合理開發,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 生態安全,依法依規制定有關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并予以 實施。
第七條 光伏發電項目單位應當嚴格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制 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制度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生態環境 保護制度,嚴格落實發改、林草等部門對“草光互補”“林光 互補”光伏發電項目的有關要求,按照光伏發電項目“事前、 事中、事后”開展光伏開發項目區域生態監測和生態評價,按 照“以水定綠,采用鄉土草種,宜草則草,宜灌則灌,灌草結 合”的方式實施生態保護修復,防止對生態環境的破壞。
2
第八條 鼓勵光伏發電項目單位利用項目區域蒸散發減 少、土壤含水量增加等有利環境變化與項目單位自身的資金、 人才、技術等要素聚集優勢,發展種養殖、觀光旅游、科普研 學等生態產業,積極申報“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實踐創新 基地。
第九條 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并發布光伏開發項 目區域生態監測技術規范。各市、縣(區)及寧東生態環境部門 按照光伏開發項目區域生態監測技術規范,指導、組織光伏發 電項目單位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光伏開發項目區域生態監測。
第十條 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并發布光伏開發項 目區域生態評價技術規范。各市、縣(區)及寧東生態環境部門 按照光伏開發項目區域生態評價技術規范,指導、組織光伏發 電項目單位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光伏開發項目區域生態評價。
第十一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依規參與光伏 發電項目生態環境監督。
第十二條 對于光伏開發活動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 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開展執法。
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依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 定》等有關規定及時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解 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編輯:陳偉浩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