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政發〔2007〕37號
第一條 為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發展循環經濟,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浙江省水資源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紹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紹興市區節約用水和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區節約用水遵循統籌規劃與綜合利用、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節約獎勵與超額加價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市區節約用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市節約用水辦公室具體負責市區節約用水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經貿、規劃、水利、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區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生活用水、工業用水考核定額并實施城市用水計劃管理和對生活用水、工業用水進行定額考核;
(三)組織和指導單位用水的周期性水平衡測試工作;
(四)負責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節水設施的評審工作;
(五)組織節水型企業(單位)的創建工作;
(六)指導城市節水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的研究開發工作,推廣中水回用設施與節水型用水器具;
(七)負責城市節水的統計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任何用水單位和個人均有節約用水的義務。
市人民政府對在節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產業結構布局以及招商引資項目,應當與水資源承載能力及環境容量相適應,限制高耗水項目,發展節水型工業和服務業,建設節水型社會。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組織編制城市節約用水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城市節約用水專項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八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水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節水設施設計方案應當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前,報市節約用水辦公室備案,節水設施設計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市節約用水辦公室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提出修改意見。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節水設施的驗收作為重要內容納入其中。
第九條 有關單位在建設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排放和處理設施時,應當因地制宜地建設回用水設施。推行分質供水,提高生活用水效率;鼓勵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新建賓館、飯店、住宅小區、機關企事業單位辦公設施和其他建設項目,應當逐步建設中水利用系統。
第十條 城市供水企業、用水單位、物業管理單位和房屋產權單位應當加強供用水設施、設備、器具的維修管理,定期進行管網查漏,降低漏失率。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廣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和節水型工業用水工藝、設備。
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應當按照有關部門公布的名錄在規定的時間內停止生產、銷售、使用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器具和產品。
第十二條 工業用水應當采用節水型工藝、設備和產品,推行清潔生產,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生產設備冷卻、鍋爐冷凝以及洗滌等用水應當循環使用,一水多用,綜合利用,降低單位產品耗水量。
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不得低于國家或省規定的標準。
第十三條 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建筑施工等用水,有條件利用河網水、再生水的,不得使用自來水。城市綠地、樹木、花卉等植物的灌溉,應當推廣噴灌、微灌等節水型灌溉方式。
第十四條 從事洗浴、洗車等高耗水服務行業,應當采取節水措施。
洗車行業應當安裝和使用循環用水設施,推廣無水環保洗車技術。
第十五條 用水應當安裝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計量設施。
居民用水實行計量到戶的一戶一表制度;其它用水應當實行總水表與分水表分別計量的二級計量制度,生產經營用水與生活用水應當分別計量,工業企業的主要用水車間和用水設備應當單獨安裝計量設施。
第十六條 用水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水量平衡測試,合理評價用水水平。經測試或評價不符合節水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
月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戶,至少每3年進行一次水量平衡測試;月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下的用水戶,至少每5年進行一次水量平衡測試。
第十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制定的定額用水標準,制定合理的用水考核定額,同時,建立節約用水考核制度。
市節約用水辦公室應當定期對用水戶進行節水指導和考核。
第十八條 月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單位,其用水計劃原則上按用水考核定額進行核定。
月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下或用水途徑和產品結構復雜等難以采用定額考核的單位,其用水計劃可采用前3年同期平均用水量等方式進行核定。
第十九條 用水單位調整用水計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因擴建、改建、產品結構調整或生產經營發展原因而需要增減用水量;
(二)水的重復利用水平、用水單耗達到規定標準;
(三)經水平衡測試或節水評估,確需調整用水計劃;
(四)已實施節約用水措施,且內部用水設施、管道完好,用水器具符合節水要求;
(五)不影響他人用水權益和公共利益。
用水單位要求調整用水計劃的,可向原核定機關提出申請,說明調整的理由。核定機關應當及時進行核實、調整。
第二十條 居民生活用水根據條件逐步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制度,價格向市民基本生活用水傾斜,其它用水實行超計劃(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制度。
階梯式計量水價水量基數和超計劃(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幅度,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一條 超計劃(定額)加價水費應當按規定期限繳納。對逾期繳納的,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拒不繳納的,可停止供水。
第二十二條 用水單位通過節水措施,年度用水量低于核定的用水計劃或定額且節水數量較大的,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相關部門考核后,可給予一定的獎勵。工業企業也可從節水水費中按比例提取一定費用專項用于獎勵企業內部節水管理部門和相關人員。
第二十三條 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資源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逐步調整水價,建立激勵節約用水的水價機制。
第二十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強化城市節水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用水戶的用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統計制度;用水單位應當建立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統計工作,按時向市節約用水辦公室填報用水報表。
第二十六條 用水戶應當對節約用水監督檢查人員的工作給予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拖延或者謊報,不得阻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城市節水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9月15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紹興市區節約用水管理實施細則》同時予以廢止。
編輯:武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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