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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發布震區飲用水應急保護指南

時間:2008-05-21 08:56

來源:中國水網

評論(

編者按:為加強地震災區飲用水水源保護,確保災區飲用水安全,根據國務院抗震救災總指揮部部署,國家環境保護部制定了《地震災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技術指南(暫行)》、《地震災區飲用水安全保障應急技術方案(暫行)》和《地震災區地表水環境質量與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監測技術指南(暫行)》。并于2008年5月20日發布施行。

地震災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技術指南(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指南適用于四川省汶川地震災區各市縣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其他省份地震災區可在工作中參照采用。
  
  第二條 地震災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的重點應是防止水源被有毒化學物質和各種病原體污染。
  
  第三條 抗震救災與災后重建應統籌兼顧,充分考慮各項活動對飲用水水源的影響,防止對災區飲用水水源造成持久性的次生污染。災后重建時應科學統一規劃飲用水水源布局。

第二章 飲用水水源及重點保護區的劃分

  第四條 各級政府應根據受災情況確定地震災區內需要重點保護的飲用水水源。
  
  在選擇新的飲用水水源時,根據震前了解的當地水源分布,通過現場調查,尋找水質良好、水量充分、便于保護的水源。投入使用前應由有關部門進行全面監測,確定可否作為飲用水水源。
  
  通常選擇水源的順序是:水井、山泉、江河、水庫、湖泊、池塘,但要結合實際情況和水源特征的分析結果來決定。
  
  第五條 可參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T 338 -2007),判斷地震災害及抗震救災各種活動可能對飲用水水源造成影響的上游及周邊區域,劃定飲用水水源重點保護區:
  
  1、河流型飲用水水源重點保護區:水域范圍為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河段范圍;陸域范圍長度為相應的水域長度,寬度為河岸以外50米。
  
  2、湖泊、水庫型飲用水水源重點保護區:水域范圍為以取水口為圓心、半徑500米內;陸域范圍為取水口側正常水位線以外200米。
  
  3、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重點保護區:以飲用水水源井為圓心、半徑50米內。
  
  第六條 各級政府可以根據飲用水水源地周邊具體情況制訂更為嚴格的飲用水水源重點保護區范圍。

第三章 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控

  第七條 調查在飲用水水源上游及周邊區域內地震災害及抗震救災各種活動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的危險源和污染源的種類、數量、位置等信息,為制定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控措施提供依據。主要調查對象和內容包括:
  
  1、生產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工廠企業生產裝置、儲存裝置和化學品倉庫等危險源的狀況,重點為石化、化工、農藥、磷化工等工業企業以及加油站、儲油庫、尾礦庫等;
  
  2、抗震救災過程中產生的生活垃圾和糞便處理處置狀況;
  
  3、抗震救災過程中產生的醫療廢物處理處置狀況;
  
  4、災區防疫過程中消毒劑使用狀況;
  
  5、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理處置設施和城鎮污水處理廠等環保設施的損壞和運行狀況;
  
  6、地震造成的飲用水水源水體形態變化及底質變化對水質的影響。
  
  飲用水水源上游及周邊區域掩埋罹難者遺體、肢體的,應對遺體、肢體處理處置狀況進行調查。
  
  第八條 根據危險源調查和排查結果,針對排查出的有毒有害物質種類,查閱《突發性污染事故中危險品檔案庫》(網址:www.ep.net.cn/msds/index.htm)及有關資料數據庫,掌握其環境與健康危害特征,參照《環境應急響應實用手冊》制定相應的處理處置方案。
  
  第九條 對于工廠企業生產裝置、儲存裝置和化學品倉庫損壞,造成有毒有害物質泄漏的,應采取切斷污染源、分流、筑壩、圍堰、就地處理等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質通過各種途徑進入飲用水水源。
  
  第十條 對于工廠企業生產裝置、儲存裝置和化學品倉庫受損,可能造成有毒有害物質泄漏的,應采取措施防止泄露,并將有毒有害物質轉移,遠離飲用水水源重點保護區。
  
  第十一條  對于工廠企業生產裝置、儲存裝置和化學品倉庫未受損壞的,應加強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使用、儲存的監督管理,防止出現泄漏。
  
  第十二條  救助、臨時安置等人員密集場所應設置足夠的衛生設施對糞便進行收集并集中處置。生活垃圾應分類收集,轉運至可正常運行的垃圾處理處置場所或環保部門指定的地點。不得向飲用水水源重點保護區內傾倒工業廢渣、災后生活和建筑垃圾、糞便及其他廢棄物,防止病原體的污染。
  
  第十三條  抗震救災過程中產生的醫療廢物應分類收集,并及時轉移出飲用水水源重點保護區,不應就地處理處置。
  
  第十四條  遇難者遺體、肢體及動物尸體應設置臨時儲存場所存放,消毒后及時清理并轉移,不應在飲用水水源重點保護區內掩埋。
  
  第十五條  在飲用水水源重點保護區及周邊區域,應選擇使用低殘余毒性的消毒劑,防止對災區飲用水水源造成次生污染。
  
  第十六條  應及時修復受損的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理處置設施及城鎮污水處理廠等環保設施,加強尚未處置的危險廢物的管理。

第四章 飲用水水源污染監控與應急響應

  第十七條  加強對飲用水水源水質的監測,特別是微生物學指標的監測,防止通過飲用水造成疫病的傳播。若發生有毒有害物質泄漏、發現飲用水源上游控制斷面水質監測結果出現大幅度變化或出現魚類等水生生物死亡等異常情況,則應增加有毒污染物的監測項目和監測頻率。
  
  第十八條  當調查發現有毒有害物質泄漏時,應立即向上級部門報告泄漏情況,并通知下游供水部門及相關部門,嚴密監控。
  
  第十九條  若水質監測結果大幅度變化,超過相關標準時,應立即向上級部門報告,并通知供水部門及相關部門啟動應急預案,調整水廠生產工藝,必要時關閉取水口。同時,排查有毒化學品污染源,采取相應控制措施。  

第五章 飲用水水源地管理

  第二十條  可參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標志技術要求》(HJ/T 433-2008)規定的樣式,對飲用水水源地設立標志,加強保護飲用水水源地的宣傳,安排專人對飲用水水源地進行管理和巡查。
  
  第二十一條  在飲用水水源地設置簡易導流溝,避免雨水或污水攜帶大量污染物直接進入水源地及其上游地區。
  
  第二十二條  通過飲用水源井取水時,應采用修建井臺、排水溝、設置防護欄、加蓋等措施,避免污染物進入。應設專人管理水井,定時消毒,采用公用水桶取水,不應在水井旁沐浴、洗滌和喂飲牲畜等。
  
  第二十三條  加強環保部門與建設、衛生、水利等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發現問題及時通報,確保飲用水水源安全。

 

地震災區飲用水安全保障應急技術方案(暫行)

第一章 地震災害后飲用水安全問題識別

第一條 供水設施的破壞
  
  地震后,災區的建筑物大面積倒塌、集中式供水中斷、供水設施遭受嚴重破壞,分散式給水和農村給水也都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壞,如水管淤砂、井管錯裂等,易給供水造成極大困難。
  
第二條 水源污染
  
  地震災害會導致各類化工廠、化學品倉庫、化工商店、農資商店、家庭存放的農藥等暴露在環境中,易于污染水源;同時,地震造成地下水位改變,使深井水受淺層水或地面水滲透的影響,造成污染;水源附近有罹難者遺體時,也可能會影響水源;此外,水源周圍的衛生管理不善,有污水、垃圾、糞便時,易于造成水源污染。
  
第三條 水源性腸道疾病
  
  震后集中式供水中斷,由于飲用不衛生的水,導致人群腸道傳染病的發病急劇增加。在飲水緊缺的情況下,如果人們飲用雨水、坑水、池塘水、河水等不安全的水,有導致腸道傳染病流行傳播的危險。
  
  開展地震災區應急供水工作,保護水源與保障飲用水安全,是抗震救災、恢復災區生活的關鍵工作之一。

第二章 飲用水安全應急水源的選擇與管理技術

第四條 應急水源及其選擇原則
  
  地震后,集中式供水系統破壞,需要選擇臨時的給水水源應急,除部分修復的自來水外,這些水源主要包括地面水、農村灌溉用機井水和分散各地的淺井地下水等。
  
  根據震前了解的當地水源分布,通過現場調查,應急水源應盡可能滿足水量充足、水質良好、便于保護的水源。震后一切水源都可能受污染,因此對所有水源都要重新檢驗,確定可否飲用。通常選擇水源的順序是:水井、山泉、江河、水庫、湖泊、池塘,但要結合實際情況和水源偵察分析的結果來決定。
  
第五條 應急水源重點保護區的設置
  
 ?。?)集中式應急水源
  
  參考《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T 338-2007),判斷地震災害及抗震救災各種活動可能對飲用水水源造成影響的上游及周邊區域,劃定飲用水水源重點保護區。
  
  河流型飲用水水源重點保護區:水域范圍為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河段范圍;陸域范圍長度為相應的水域長度,寬度為河岸以外50米。
  
  湖泊、水庫型飲用水水源重點保護區:水域范圍為以取水口為圓心、半徑500米內;陸域范圍為取水口側正常水位線以外200米。
  
  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重點保護區:以飲用水水源井為圓心、半徑50米內。
  
 ?。?)分散式應急水源
  
  分散式供水盡可能利用井水為飲用水水源。水井周圍30~40m內無廁所、糞坑,垃圾堆、畜圈、滲水坑及尸體掩埋等。
  
第六條 飲用水源的管理技術
  
  在飲用水源污染重點保護區范圍內,不得掩埋尸體;及時清理保護區范圍內動物尸體、糞坑、禽畜養殖圍欄等有機污染源。
  
  禁止向重點保護水域傾倒工業廢渣、災后生活和建筑垃圾、糞便及其他廢棄物,防止病原體的污染。
  
  對水源保護區范圍進行標志,并加強對水源保護的宣傳與巡查;在水源保護區設置簡易導流溝,避免雨水或污水攜帶大量污染物直接進入水源及其上游地區。
  
  對于水井,應在周圍設置攔截措施。水井要建井臺、挖排水溝,并對水井進行加蓋處理,嚴格避免污染物進入。設專人管理,定時消毒,取水要用公用水桶。
  
  禁止在水井旁沐浴、洗滌和喂飲牲畜等。

第三章 飲用水安全應急供水措施

第七條 瓶裝水
  
  瓶裝水運輸方便,水質安全,可用來解決應急飲水問題,但是瓶裝水成本高,需要從災區外運入,可以在災后短期內應急,但供給能力有限。
  
第八條 水車送水
  
  在道路交通情況允許的條件下,可利用水車送水,水車空間密閉,相對衛生安全,居民可就近取水,使用方便。缺點是水車的容量有限,一輛4.5噸的水車,日供水4~6次時,按每人每日供水5~6升計算,可供3000~5000人飲用。水車供水時,需由專人負責,并注意飲水消毒,確保水質衛生。
  
第九條 分散取水
  
  分散取水方式是臨時將一些就近的公共設施(如游泳池)改為蓄水池,應急供水。供水前必須對池底與池壁進行徹底的衛生清理與消毒。蓄水后,為防止水質污染要設共用取水桶,或采用淺水泵,取水后要引入裝有幾個小水龍頭的水箱,供人分散取水。分散取水,可采用直接消毒方法,每天向井水中投加漂白粉或漂白粉精進行消毒。若水的渾濁度低,肉眼可見顆粒物少,可將漂白粉撒入水缸(桶)中攪拌混合溶解,靜置半小時,即可使用。

第四章 分散式飲用水安全應急凈化技術

第十條 應急凈水藥劑選用
  
 ?。?)快速凈水粉:用于將各類水源處理成生活用水??焖賰羲燮鹦Э?、用量少、效果好,適用于各種水源,5分鐘內將混濁水快速混凝澄清。凈化后的水清澈,無異味,可作為一般生活用水使用。經消毒或煮沸后可作為飲用水。
  
 ?。?)通用凈水劑:包括明礬、聚合氯化鋁、聚合氯化鋁鐵、聚合硫酸鋁和聚合硫酸鐵等。
  
 ?。?)簡易凈水材料:沒有上述混凝劑時,可就地取材,把仙人掌、仙人球、量天尺、木芙蓉、錦葵,馬齒莧、刺蓬或榆樹、木棉樹皮搗爛加入混水中,也有助凝作用。
  
第十一條  簡易澄清技術
  
  可以在短時間內去除水中砂粒等大顆粒有機物質。適用于較清潔地表水,不需藥劑。
  
  取水后將原水放置在較高圓柱形容器內,較粗大的顆粒物可在10分鐘內沉淀去除。取上層清液煮沸飲用。當水中顆粒物小于10um時,短時間內不能下沉。
  
第十二條  簡易滲透方法
  
  去除水中懸浮物等物質。適用于較渾濁地表水,不需藥劑。
  
  在離水源3~5米處向下挖一個大約50~80厘米深、直徑約1米的坑,讓水從砂、石、土的縫隙中自然滲出,然后將已滲出的水取出,放入盒或壺等存水容器中。注意不要攪起坑底的泥砂,要保持水的清潔干凈。
  
第十三條  簡易砂濾技術
  
  利用細砂過濾去除水中懸浮物,保障飲用水安全,可供給村鎮集中人口使用,適用于各類水質,不需藥劑。
  
  先建造砂濾池,用磚和水泥砌成方形或長方形水池,可按每平方米濾池每晝夜產水3000升計算(約可供100-200人飲用),以實際用水人口計算砂濾池面積。池底部鋪設水管,在管上鉆若干小孔,外包棕皮或編織布,此管可將過濾水導出。池下部填入墊層,墊層為粒徑1-16毫米的豆石、碎石或卵石,較小的放在上層。最下層放粒徑8~16毫米的石子,厚100毫米,其上放粒徑4~8毫米的石子,厚100毫米,再放上粒徑2~4毫米的石子,厚100毫米,最上放粒徑1~2毫米的小石子,厚50毫米。墊層總厚度為350毫米。
  
第十四條  家用砂濾缸技術
  
  家庭范圍使用的簡易砂濾技術,適用于各類水質,具有產水量穩定可靠,材料方便易得,無需藥劑等優點。
  
  家庭可以用缸或桶作為砂濾容器,桶下部打孔引水,在底部鋪數層棕墊,砂層厚度為400毫米左右,砂層上再鋪2~3層棕墊,防止倒水時沖擊砂層。在濾缸(桶)下放清水容器,以接、盛過濾的清水。
  
第十五條  混凝沉淀技術
  
  去除懸浮物和膠體雜質,包括水中懸浮的粘土顆粒以及細菌、病毒、蛋白質、腐殖酸等,使水質得到初步凈化。
  
  使用固體藥劑時,先加水溶解配成2-5%的溶液,在溶解時先加水進行攪拌,慢慢加料,而后將配成的溶液加入到欲處理的水中;使用液體藥劑時一般直接向處理水加藥。向處理水中加入一定量的藥劑溶液,控制最終濃度在要求范圍內(例如,使用聚合硫酸鋁鐵一般控制最終加藥量每噸水20至30克),加藥后要快速充分攪拌一分鐘左右,然后再緩慢攪拌5至10分鐘,靜沉1小時后,即可做后續處理使用。一般用的混凝劑有:硫酸鋁、明礬(硫酸鋁鉀)、硫酸亞鐵、三氯化鐵、堿式氯化鋁等。混凝劑投加量應根據原水濁度、pH、水溫、混凝劑種類等多種因素確定,最好先進行試驗以確定適宜投加量。
  
第十六條  簡易過濾+消毒技術
  
  供野外少量人員使用的簡易沙濾技術,適用于水質渾濁、有漂浮異物、蠕蟲等不良水質時使用。具有材料方便易得,無需藥劑的優點。
  
  找一個較結實的塑料袋,將底部刺些小眼兒,或者用棉制單手套、手帕、襪子、衣袖、褲腿等,也可用一個可樂瓶或大礦泉水桶,去掉瓶底后倒置,再將瓶蓋扎出幾個小孔,然后自下向上依次交替填入2~4厘米厚的無土質干凈的細砂和木炭粉,共5至7層,壓緊按實。將不清潔的水慢慢倒入簡易過濾器中,待過濾器下面出水時,即可用盆或水壺將過濾后的干凈水收集起來。在收集的水中投加消毒片,每水壺內加入1~2片,搖振1~2分鐘,放置20~30分鐘后飲用。
  
第十七條  沉淀、砂過濾+煮沸技術
  
  適合于居民安置點和單戶分散供水。去除粗大漂浮物的水源水經2-3小時沉淀后,取上層水放入砂濾槽過濾,過濾后的水放入鐵鍋、大壺或烹飪用高壓鍋內進行10分鐘左右煮沸,煮沸后的水即可供飲用。
  
  采用粒徑0.2-1.0毫米的河砂作為濾砂,砂層厚度1米左右。濾水砂槽可用多個裝填砂粒的水桶串聯而成,應保證總的砂層厚度在1米左右。當砂層濾水阻力過大時,應將表層砂層取出、清洗后重新填充。砂濾槽過濾效果,即濾后水的濁度,可以通過調整水流在砂濾槽的流速和裝填的砂粒直徑來進行調整。

第五章 飲用水安全衛生保證技術

第十八條  安全飲用水化學消毒劑量
  
  就地取用井水或其它非自來水水源水的供水車或水桶,在取水的同時就應根據水箱(桶)的容積投入相應量的消毒劑,并保證接觸30分鐘,余氯含量不低于0.7毫克/升。在進行消毒劑漂白粉用量估算時,不同水源水的所需漂白粉用量大致如表1所示。在估算漂白粉用量時應注意,水源污染重的用量應多于污染輕的;地面水多于地下水;夏季時應多于冬季等?! ?/P>

表1  常見水源消毒所需漂白粉量

水源

需氯量(mg/L)

需加漂白粉量(g

1噸水中

1桶水中(25kg

雨水

1.0

4

0.10

深井水(污染水)

1.0

4

0.10

淺井水(污染較輕)

1.01.5

46

0.100.15

泉水(相當污染)

1.52.0

68

0.150.20

河水(水質渾濁)

2.02.5

810

0.200.25

池塘水(環境好)

2.02.5

810

0.200.25

池塘水(環境差)

2.53.0

1012

0.250.30

窖水(污染較輕)

2.02.5

810

0.200.25

窖水(污染較重)

2.53.0

1012

0.250.30

  * 漂白粉有效氯按25%計。(摘自《唐山地震抗震救災醫療衛生經驗資料選編》1984)
  
  向災區運送的漂白粉(或漂白粉精),特別是用于分散式供水消毒,最好用塑料袋小包裝,每包1kg為宜,大桶包裝不便保存與分發。
  
第十九條  井水消毒技術
  
  采用簡易投加的方式,去除水井內的有害細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將漂白粉或漂白粉精倒入簡易消毒器中,置于井水中。一個大口水井每次消毒可維持半月左右。
  
  消毒器可用商品簡易消毒器,也可自制,方法如下:取兩個空竹筒,用繩連接,下部竹筒內裝消毒劑,并鉆有數個小孔,投入井中。也可用兩個空塑料瓶,以繩連接,其中之一裝消毒劑并鉆數個小孔,投入井中。消毒劑的投加量按照原水狀況、消毒劑的種類和質量確定。經處理后的水中余氯應不少于0.7毫克/升。
  
  使用漂白粉,每噸水可加6-10克,添加時先用少量水將漂白粉溶解調成糊狀,再加入水中攪勻,靜置澄清30分鐘后即可使用;對于使用漂白粉精片,則每100斤水加入一片即可,漂白粉精片需先搗碎,用水調成糊狀,然后加水攪拌,靜置澄清30分鐘后即可使用;如使用含氯消毒泡騰片消毒,方法與使用漂白粉精片相同,100斤水加一片(約0.65克/片)。
  
第二十條  缸水消毒技術
  
  本技術適用于家庭儲水缸采用。投藥時將所需的漂白粉或碾碎的漂白粉精片放在碗內,加少量冷水攪勻,取漂白粉上清液或漂白粉精片原液倒入水中,用吊桶將井水上下攪動數次,半小時后即可取用。
  
  每戶缸水消毒的藥劑用量按每100升水計,投加漂白粉精1~2片或0.4~0.8克,或漂白粉1~2克,污染較重的水取高值。投加方法與井水消毒相同,加入消毒劑后用水瓢或干凈的專用棒進行攪動,使之與水充分混合,并保證消毒時間不少于半小時。
  
第二十一條  安全飲用水煮沸消毒技術
  
  將水煮沸是有效的滅菌方法,在有燃料的地方可采用。使用前要使水持續沸騰3分鐘,可以達到消毒目的。

第六章 集中式飲用水安全應急凈化技術

第二十二條  自來水廠清理與供水管網修復
  
 ?。?)水處理設施的清洗
  
  水處理設施內壁使用3%~5%的漂白粉液清洗。然后加滿池水,并按加有效氯量10~15毫克/升投入,保持12小時,此時池水中游離性余氯含量不低于1毫克/升。將池水抽干,再用清水沖洗一次即可恢復飲用水生產。
  
 ?。?)管道的修復和清洗
  
  修復自來水供水管道,當破壞嚴重時要重新鋪設。供水前應對管道進行徹底的消毒和清洗。向管道中投加消毒劑,保證水中游離性余氯含量不低于1毫克/升,浸泡24小時以后排出。清水沖洗后可使用。對于覆蓋范圍較大的配水系統,可以采用逐段消毒、沖洗的方式。
  
第二十三條  粉末活性炭應急吸附技術
  
  用于去除水源水中可能出現的80余種有機污染物的應急處理。粉末炭的投加量一般采用10~50毫克/升,其劑量需要根據污染物的性質和污染物超標濃度而進行調整。技術要點包括優化粉末活性炭的投加方式、投加劑量并對傳統凈水工藝進行相應調整。
  
  粉末活性炭的投加劑量一般不超過80毫克/升,可處理芳香族化合物(如苯、苯酚等)、農藥、氯代烴、石油類、人工合成有機物(如酞酸酯)等。
  
第二十四條  應對金屬污染物的化學沉淀應急處理技術
  
  用于去除水源水中可能出現的30余種金屬和非金屬污染物的應急處理。堿性化學沉淀法與混凝沉淀過濾工藝結合運用,通過預先投加堿性藥劑(如氫氧化鈉、石灰等)提高pH值至一定水平,使得金屬污染物生成氫氧化物、碳酸鹽等沉淀形式;再投加鐵鹽或鋁鹽混凝劑,形成礬花進行沉淀,以使化學沉淀法產生的沉淀物有效分離去除。
  
  主要技術要點是根據污染物的種類調節適宜的pH值,選擇合適的混凝劑,可用于鎘、鉛、鋅等30余種重金屬的去除。此外,對鉬、銻、鉈、硼等污染物的處理,要特別加強監控,防止污染水源。
  
第二十五條  應對還原性污染物的化學氧化處理技術
  
  用于去除水源水中可能出現的10余種還原性污染物的應急處理。在取水口或水廠配水井內投加一定劑量的氯(液氯或次氯酸鈉)、高錳酸鉀、過氧化氫等強氧化劑,可以將氰化物、硫化物、硫醇硫醚等惡臭物質和部分有機物氧化去除。
  
  主要技術要點是根據污染物的種類選擇適宜的氧化劑和劑量,并防止產生二次污染。
  
第二十六條  應對病原微生物的強化消毒技術
  
  可以有效去除水源水中可能出現的霍亂、痢疾、傷寒等病原菌、甲肝等腸道病毒和小型水生生物。
  
  技術要點包括加大消毒劑投加量和延長消毒接觸時間以實現更高的消毒氯值,以強化混凝沉淀來去除較高的顆粒物和耐消毒劑的小型水生生物來消除對消毒的干擾,組合使用氯和氯胺、氯和紫外、氯和二氧化氯等消毒劑,通過消毒劑的協同作用提高消毒效果。

第七章 飲用水應急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條  加強飲用水水質安全檢測
  
  為了保障飲用水安全,把好用水安全關,衛生部門應做好災區集中式和分散式飲用水水質安全檢測,采取巡檢、加密檢測頻度等措施,做好飲用水水質的檢測。
  
第二十八條  加強飲用水安全保障技術指導
  
  對災區飲用水安全保障應急工作應加強領導,組織相關技術人員對飲用水的使用進行技術指導,解決技術疑難問題,指導技術措施的正確實施。
  
第二十九條  飲用水安全保障的宣教
  
  為了確保災區飲用水安全,需要對災區居民進行飲用水安全教育,提高居民的飲用水安全意識,注意做到:自覺保護飲用水源;不飲用來源不明的水;自家取水切記要消毒;水桶、水缸勤刷洗;不用渾濁、有顏色水洗漱;飲用水要煮開喝等。

 

地震災區地表水環境質量與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監測技術指南(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在地震災區重點地表水集中式飲用水源地、重要城市上下游設立監測斷面。有關省市可視當地情況增設監測斷面。
  
  第二條  監測頻次為每日一次,可根據災后重建進展進行適當調整。
  
  第三條  為保證水質監測工作的時效性,優先采用快速監測方法和設備,把現場的快速排查和實驗室的確認分析有機結合起來。分析方法可參考附表。
  
  第四條  密切監視各種潛在污染源,重點監測對人體有毒害作用的污染物質,可根據當地企業生產情況、污染源現場排查最新的信息,確定特征污染物質。
  
  第五條  應當在顯著地點和位置建立水源地保護標識,并把有關水源地保護的規定通告有關部門、單位。

第二章  水質常規監測要求

  第六條  建立重要監測斷面和飲用水源地的定時巡查制度,無特殊情況每天不少于1次。對水質變化的指示性指標pH、電導率以及高錳酸鹽指數(有條件的可以包括TOC)等進行重點監測,具備條件的監測站,視情況可增加氨氮、酚類等其他常規監測項目。
  
  第七條  現場巡查時要注意觀察與記錄水體的顏色、氣味及漂浮物等感官指標,判斷水體是否受到明顯污染。
  
  第八條  每日監測糞大腸菌群、細菌總數(可采用試劑盒等快速測試方法),出現異常時應增加常規病原菌監測(可采用試劑盒等快速測試方法)。
  
  第九條  具備條件的監測站每日進行一次生物急性毒性監測(可采用發光菌法),用于進行水質安全的綜合判斷。
  
  第十條  具備條件的監測站每日監測對人體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質(重金屬和有毒有機污染物),關注救災中化學品的使用情況,具體污染物質可根據當地污染源排查結果確定。
  
  第十一條  當確認水質出現異常時,在保留分析樣品備用的同時,應立即進行復查,如果持續出現異常情況,立即啟動應急水質監測,同時對周邊環境進行巡視,盡快排查污染源和原因污染物,將結果及時報告上級部門,并通知相關部門。

第三章  自動監測

  第十二條  盡快恢復原有的自動監測站點和測試項目,對于出現水質異常的地區,可在原有測試項目的基礎上根據當地情況適當增加其他自動監測項目。
  
  第十三條  在重要水源地根據當地的條件可考慮增加在線生物毒性監測。

第四章  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

  第十四條  密切關注對災后環境安全構成危險隱患的設施,如化工廠、加油站、農藥集中存放場所、災民集中安置區等。
  
  第十五條  如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應迅速在第一時間到達現場進行樣品采集、保存和監測,排查污染源和特征污染物質,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并立即啟動應急監測工作。

附表:集中式飲用水源水質監測分析方法

      序號

      監測項目

      分析方法

      編輯:王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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