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決定》中的市場機遇
2005年12月,國務院發布了《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這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指導我國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的一份綱領性文件。對于《決定》的內容各方面都給予了極大的關注,那么如何看待《決定》中的市場機遇呢?
正如國家環保總局所言,《決定》所指導的未來15年,是我國加快城市化的重要時期,是基本實現工業化的重要時期,因此也是環境壓力最大的時期。環境形勢相當嚴峻,表現在“三個高峰”同時到來:一是環境污染最為嚴重的時期已經到來,未來15年將持續存在;二是突發性環境事件進入高發時期,環境風險不斷增大,國家環境安全受到挑戰;三是群體性環境事件呈迅速上升趨勢,污染問題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導火索”。
在此背景下,《決定》確定了7項重點任務,體現了3個特點:一是環境問題的社會化,環保工作不僅僅限于以前的治污工作,重點任務中將保障飲水安全作為重中之重的首要任務。二是環保工作的任務重心是保障發展,當然是“和諧發展”。三是沒有充分強調環境服務,將工作重點過多地求助于環境設施的建設和環境的治理工程,事實上一個高效的環境綜合運營服務是實現長期環境效果的關鍵,制度建設的核心也不應僅只是設施的高效建設,還要有設施的高效運營。
《決定》在經濟社會發展必須與環境保護相協調一章中就環保產業對經濟貢獻進行了論述,強調了“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重要環保技術裝備和基礎裝備”,這一表述體現對環保產業理解的不全面。事實上環境設施的運營和綜合服務對產業和就業的貢獻率,遠大于傳統意義上環境制造業單元。
這7項重點任務,以環境領域為分類原則,覆蓋面之廣已經遠遠超出傳統環保的范疇,國家大環保的基本架構初步形成。即標志著我國環境保護全面推進的新階段,也顯示了重點過多,不夠突出。當然,要實現《決定》提出的“到2010年,重點地區和城市的環境質量得到改善,生態環境惡化趨勢基本遏制;到2020年,環境質量和生態狀況明顯改善。”的目標,要解決的問題實在太多,任務完成起來難度相當大。
《決定》從健全環境法規和標準體系等11個方面充分強調了環境保護的長效機制,是《決定》中具有重要實踐意義的內容,其中多項規定對市場競爭產生影響。
1、環境監管逐漸完善是影響市場競爭秩序的首要話題
《決定》對環境管理和環境監管,以及社會監督機制給予了高度的重視,還輔以環境法律和環境標準的完善。同時,《決定》明確強調了“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和本系統環境保護的第一責任人”。在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制的約束下,在新的市場規則之中,任何進入環境領域的企業都不應再以權利尋租為經濟收益測算的前提。市場主體應該正面理解環境監管的加強,將它理解為規范的市場競爭秩序的核心內容。
2、環境保護投入機制的逐步完善對市場投資需求產生影響
《決定》強調,“創造良好的生態環境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級人民政府要將環保投入列入本級財政支出的重點內容并逐年增加。”在目前地方政府普遍以市場化為借口推卸環境投資責任的背景下,這一強調顯得十分重要和正確,這一規定為地方政府在環境支付上承擔經濟責任奠定了基礎。
《決定》明確,“當前地方政府投入重點是解決污水管網和生活垃圾收運設施的配套和完善,國家繼續安排投資予以支持。”這一規定明確了政府資金在沉淀性環境設施投資上的主要責任,這與前一階段污水管網建設嚴重滯后,污水處理廠設施不配套,利用率低密切相關。需要強調的是,雖然是政府投資管網等沉淀性設施,但是投資方式也必須執行2004年9月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的要求,不能沿用計劃體制下成立項目指揮部來建設,而要推行代建制或將政府資金用于對市場主體進行補貼,以保障政府資金的使用效率。
在以上前提下,《決定》還進一步明確,:要引導社會資金參與城鄉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和有關工作的投入,完善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環保投融資機制。”事實上,《決定》基本上明確了將社會資金的投資主要引導到污水處理廠和垃圾處理廠等設施的建設上來。
3、運用市場機制促進市場發育
雖然行業中存在著許多關于“市場機制是否適用于環境領域,是否適用于市政公用事業”的爭論,但是《決定》明確了運用市場機制的政策方向。
《決定》提出,“全面實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收費標準要達到保本微利水平,凡收費不到位的地方,當地財政要對運營成本給予補助。”《決定》進一步明確,“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污水、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這些政策為企業在合理收益下的進入提供了政策基礎,即便污水處理費不到位,也可以由當地財政進行補助。
對于傳統運營管理單位的改革,《決定》也明確了市場機制的方向,“推動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單位加快轉制改企,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擇優選擇投資主體和經營單位,實行特許經營,并強化監管。”可以具體理解為,在城市污水處理廠和垃圾處理廠的具體運營服務領域,不應該再存在事業性質的單位,都需要通過競爭機制提高效率,實行特許經營。這也是國務院要求在污水和垃圾處理等環境服務領域實行特許經營的最為明確的規定。
我國的環境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在相當一個時期,尚需經濟政策的扶持,即便是執行收費體系的環境服務,其收費也大多不能完全支撐成本和收益。因此,需要國家經濟政策的傾向性支持。《決定》強調,“要建立健全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價格、稅收、信貸、貿易、土地和政府采購等政策體系。”“對污染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的用地、用電、設備折舊等實行扶持政策,并給予稅收優惠。”這些明確規定,是行業的長期期盼和呼吁的結果,對解決長期困擾污水和垃圾處理領域的稅收、用地、用電、設備折舊等問題意義深遠。
《決定》市場機制的一段中進一步提出,“推行污染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運營一體化模式”,為污水處理的法人招標奠定了政策基礎。《決定》進一步“鼓勵排污單位委托專業化公司承擔污染治理或設施運營”,這一規定目前十分適合于工業廢水領域引入專業服務公司的機制。另一方面,如果將城市也當作排污單位,在這一政策體系之下,經濟發達的城市政府,可以以此為依據,開展新的市場模式試點。具體方式是由政府提供設施建設資金和運營服務費用,通過競爭選擇社會企業主體提供從設計、施工到運營的專業化服務。可以預見這一模式在一定時期之后,將是發達城市保障環境服務的主流模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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