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設施建設規模及投資核算說明
《“十三五”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征求意見稿)》(簡稱《規劃》)中各項建設任務測算的數據來源主要是地方上報數據和《中國城市建設統計年鑒 2014》、《中國城鄉建設統計年鑒 2014》(統稱《年鑒》)和 2015 年城鄉建設統計公報數據。各地區規劃任務按城市、縣城、建制鎮三級分別測算。
一、污水排放量測算
合理預測 2020 年污水排放量是測算《規劃》各項建設任務的基礎。《規劃》采用兩種方法進行測算,一是排水量趨勢法。根據《年鑒》2009-2014 年城市、縣城污水排放量,預測出 2020 年各地區城市、縣城污水排放量。由于建制鎮排水統計數據缺失,建制鎮污水排放量是在歷年供水量基礎上,取 0.8 的排污系數,并根據趨勢法推算出 2020 年建制鎮污水排放量。二是人均綜合用水量法。根據《年鑒》各地區用水人口數和用水量,計算出各地區人均綜合用水量。通過預測 2020 年各地區人口數,按 100%供水普及率,推算出 2020 年總用水量,取 0.8 的排污系數得出到 2020 年城市、縣城、建制鎮污水排放量。
綜合兩種方法的預測結果,結合各地上報情況,進一步調整得出 2020 年全國各地區城市、縣城、建制鎮的污水排放量。
二、新增污水處理設施能力及投資測算
根據 2020 年污水排放量,結合《規劃》設定的污水處理率目標,計算得出 2020 年污水處理量,按 85%的處理設施負荷率計算出 2020 年各地應具備的污水處理能力,扣除現有處理設施能力,即為各地“十三五”新增污水處理設施能力。
城市、縣城、建制鎮新建污水處理設施工程投資,投資單價根據工程調研數據及各地上報的價格,根據各地實際情況,投資按 2500-3500 萬元/(萬立方米/日)估算。
三、提標改造污水處理設施能力及投資測算
根據《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中關于提標改造污水處理設施的要求,結合各地上報的提標改造規模,核定了“十三五”期間需要提標改造的污水處理設施能力。
根據工程調研數據及各地上報的價格,根據各地實際情況,提標改造設施投資按 500-1200 萬元/(萬立方米/日)估算。
四、配套污水管網規模及投資測算
根據《年鑒》中各地區城市、縣城、建制鎮建成區面積,測算 2020 年建成區面積,在此基礎上采用管網密度法,測算 2020 年需要配套的污水管網規模,扣除現有污水管網規模,即為“十三五”新增管網規模。
《規劃》在計算污水管網密度時,綜合考慮了污水管網和雨污合流管網現狀及密度。建議各地區結合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管網密度,進一步核算“十三五”新增污水管網規模。
根據各地實際情況,新增污水管網投資按 130-200 萬元/公里測算。
五、管網改造規模及投資測算
管網改造包括老舊污水管網改造和雨污合流管網分流制改造。
1、老舊污水管網維修改造。綜合考慮污水管網的建設年代及使用條件等因素,《規劃》以 2015 年各地區城市、縣城污水管網現狀統計數為基數,城市、縣城均按 15%改造比例,計算得出污水管網改造需求。
根據各地實際情況,老舊污水管網改造投資按 150-200 萬元/ 公里測算。
2、雨污合流管網分流制改造。《規劃》以 2015 年各地區城市、縣城雨污合流管網現狀統計數據為基數,城市、縣城均按 30%改造率,計算確定雨污合流管網改造需求。
根據各地實際情況,雨污合流管網改造投資按 130-180 萬元/ 公里測算。
六、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能力及投資測算
根據各地方 2020 年污水處理設施總能力,結合《規劃》確定的污泥無害化處置率目標和污水處理產泥系數(按處理每萬立方米污水產生 6 噸含水 80%的濕污泥計算),得出 2020 年需要的污泥處理處置設施能力,扣除現有無害化處理能力(由于現有能力未全部達到無害化要求,因此根據處置方式按一定比例確定無害化處置能力),即為“十三五”新增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能力。
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及處置工藝不同,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設施 4 投資按 40-60 萬元/(噸濕污泥/日)測算。
七、新增再生水生產設施能力及投資測算
根據 2020 年污水處理設施總規模和《規劃》確定的再生水利用率,計算出 2020 年再生水生產設施能力,扣除 2015 年再生水生產設施能力,即為“十三五”新增再生水生產設施能力。
再生水生產設施投資按 1000 萬元/(萬立方米/日)估算(注:該部分投資不計前段污水基礎處理部分,僅包括為達到再生水質要求而進行的后段深度處理及消毒等再生處理部分)。
八、試點初期雨水污染治理設施能力及投資測算
在 36 個重點城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建設初期雨水的收集及處理設施。根據 2014 年重點城市建成區面積(扣除綠化面積),按 50%的雨水收集面積、50%的納管率、收集 3mm 的初期雨水量,計算初期雨水收集量。按 85%的處理設施負荷率,測算需建設的初期雨水調蓄及處理設施能力。
初期雨水處理設施投資按 1000 萬元/(萬立方米/日)估算。
九、新增監測能力及投資估算
完善國家、省、市三級排水及污水處理監測站建設。其中:國家污水處理監測站投資估算為 0.68 億元;已有省級監測站,監測能力未達到全指標檢測的,應提升監測能力,每座監測站按 0.1 億計;新建省級監測站按每座按 0.15 億元計;市級監測站除基本控制項目外,還應具備部分一類污染物和部分選擇控制項目監測能力,每座監測站按 0.1 億元計;污水處理廠監測站應具備基本控制項目的監 5 測能力,每座監測站按 0.03 億元計。
如對核定規模和投資數據有所修改,請認真核實填寫修改后的數據,并提出修改的理由和測算依據。確定全省數據與城市、縣城和建制鎮數據的加總一致,如有錯誤,則不予采納修改后數據。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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