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國家發改委出臺《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就固廢處理收費機制、污水處理收費政策、節約用水價格機制等提出相應意見,旨在充分運用市場化手段,推進資源環境價格改革,促進綠色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上周,E20研究院已針對固廢處理收費和污水處理費做出詳細解讀(詳情請點擊:透視發改943文:垃圾收費分類雙管齊下,固廢管理進入體系化; 透視發改943號文(中):污水處理領域“強心劑下的風控點”),本文為該系列的下篇,將基于供水價格部分進行探討。
《意見》在“建立有利于節約用水的價格機制”的章節中首要指出:建立健全補償成本、合理盈利、激勵提升供水質量、促進節約用水的價格形成和動態調整機制,保障供水工程和設施良性運行,促進節水減排和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值得強調的是,《意見》并不是一個“一刀切”的價格調整文件,而是把重點放在機制的探索和建立上。由于各地的資源條件、產業結構、社會承受能力等不同,《意見》為各地的政策創新預留了空間。
目前,我國水價主要由基本水價、水資源費、水利工程費、污水處理費(代收)組成,個別地區也將二次供水費計入價內,或是收取公用事業附加費、代收排水管網費、代收垃圾費等。據E20·供水聯盟的數據顯示,截止到2017年底,全國36個重點城市的居民生活用水價格(包括基本水價、水資源費、水利工程費,不包括污水處理費)平均值為2.29元。其中,有42%的城市居民用水價格低于2元,44%的城市在2~3元之間,14%的城市價格高于3元。
E20·供水聯盟編寫的《水價二十講》提到,現階段,我國水費支出占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左右,國際上比較常見的是2~3%,而世界銀行給出的居民承受上限是不超過5%。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國水價在合理承受力上還有一定的空間。但是,我國城市和農村水價長期成本倒掛嚴重,調整周期長,供水行業市場化改革后的定價機制沒有理順,供水企業生存艱難,甚至影響到供水質量和供水服務。
現行定價機制亟待完善
對于我國的供水服務而言,由于其公共性和市場經營性的雙重屬性,水價一直處于尷尬的境地。我國城市供水價格的定價依據是1998年由國家計委和建設部制定的《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第十條規定:制定城市供水價格應遵循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第十一條規定:供水企業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應當是凈資產利潤率8-10%。具體的利潤水平由所在城市確定。
E20環境平臺首席合伙人、E20研究院院長傅濤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辦法》的制定有其時代背景,當時的財政投入不足以支撐供水系統的支出,因此其投資主體主要來自市場,并且當時政府給這些供水企業一個8-10%的盈利空間。
“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當時通貨膨脹很嚴重,資產收益率很高,8-10%的收益率是合理的,但后來資產收益率下降了,8-10%的收益率就顯的比較偏高了,但是一直沒有調整。這一《辦法》已經實行20年了。”傅濤表示,其實這一收益率后來就達不到了,屬于政策和實施嚴重分離的領域。
“1998年版的《辦法》雖確定了基本的定價原則,即成本加成、保本微利,但缺少一個類似于油價的價格聯動機制,我們雖然有成本監審的相關意見辦法,但申請調價需上報定價成本監審,之后還有價格聽證會,這中間有一個漫長的周期,滯后性長達一兩年,對整個行業有非常大的影響。”傅濤說,如果供水的成本上升,而企業受限于政府的一些宏觀調控政策收益率偏低,同時沒有價格聯動機制,那么公共供水服務就會非常堪憂。
因此不少城市形成了虧損—調價—再虧損—再調價的惡性循環,供水水質和服務質量難以保障,公眾、政府、供水企業三方都不滿意。
傅濤表示,此次《意見》提出“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勵提升供水質量的價格形成和動態調整機制”可以說是一個很重要的突破。
此外,水價的調整不能完全基于成本,否則不利于調動企業提高水質和服務水平的積極性。“激勵提升供水質量的價格形成”很有創新價值也有挑戰性。
動態調整機制需大力探索
供水價格進行成本核定時,只注重彌補歷史成本,可以緩解過去發生的困境,卻無法預料和包含未來可能出現的變動。動態調整機制的建立,使供水價格與相關因素協調,實現與相關因素聯動的調整,給供水行業的發展帶來極大的信心。
然而,《意見》中并未對動態調整機制所包含的范疇進行明確的規定,是否像一些城市已經實現的與水資源費等行政性收費同步同方向的聯動調整?還是可以考慮與CPI聯動調整?甚至聽證調價機制本身?這些都需要各地的探索與實踐,未來E20也期望看到地方的試點實施細則。
其實,在一些城市的水價調整過程中,時不時會出現污水處理費“搭著基本水價上調的便車”一起上調,似乎讓公眾更難以接受,給水價調整帶來更多的困難。那么,代收費與供水價格的聯動調整,該如何設置、劃分,又是一個復雜的話題。
居民、非居民差別進一步拉大
《意見》中明確提到:逐步將居民用水價格調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價格調整至補償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進一步拉大特種用水與非居民用水的價差,缺水地區二者比價原則上不低于3:1。
傅濤分析,居民用水價格調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不低于”也就是說至少要覆蓋成本,但并沒有提到企業有沒有一定的合理盈利區間。從居民的角度來說,理論上講供水價格不會有明顯上升,跟現在的狀況應該會持平。這也體現出新時代以人民群眾利益為中心的調價思路。
相對于1998年的《辦法》,《意見》只是提到非居民供水價格要調整至“補償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而并沒有給企業提供一個明確數值的合理盈利區間。
對此,傅濤認為《意見》對特種用水和非居民用水做了強制性規定,表明節約用水是很重要的一個方向。對于特種用水和非居民用水的企業而言,會增加其用水成本,階梯水價會進一步加大。
編輯:趙凡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