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1號
《哈爾濱市城市供水條例》業經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18年6月27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18年8月24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8月24日
哈爾濱市城市供水條例
(2018年6月27日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8年8月24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維護用戶和供水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含縣實行城市供水的鎮)建成區的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供水堅持安全衛生、節約用水、統籌兼顧、優先保障城市生活用水的原則。
第四條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按照管理職責,承擔城市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的除外)、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職責,承擔本轄區內城市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接受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導監督。
發展和改革、財政、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衛生、城市管理、水務、公安和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承擔城市供水用水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城市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縣(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市、縣(市)城市供水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舉報。
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職責,對舉報問題依法予以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二章 設施建設
第七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建設、改造及二次供水設施改造納入城市建設年度計劃。
第八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按照城市供水規劃和實際需要,建設和改造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提高城市供水能力。
鼓勵采取供水單位自籌、社會融資、受益單位集資等多種方式,依法籌集城市供水設施建設、改造資金。
第九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城市供水設施的建設與改造。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市城市供水設施建設質量標準、產品目錄,加強對城市供水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根據需要同時配套建設相應規模的供水設施。
對用水不能間斷或者需要二次加壓的,建設單位或者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并設置獨立泵房和獨立用電計量設施。
第十一條 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設施,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表出戶、設置安防設施、智能化管理的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
既有住宅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要求的,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制定改造方案,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改造方案實施改造,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 新建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及與其相連接的供水設施,建設單位在施工圖設計階段,應當將供水設施施工圖設計文件交城市公共供水企業進行技術確認;在工程竣工時,應當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參加驗收。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根據本市城市供水設施建設質量標準、產品目錄組織施工。在重要隱蔽工程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業。
第十三條 新建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及與其相連接的住宅二次供水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具備正常運行功能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建管交接,將供水設施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簽訂移交協議,移交竣工資料。驗收不合格或者不具備正常運行功能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整改,驗收合格、具備正常運行功能后方可移交。
第三章 設施維護
第十四條 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及與其相連接的供水設施的維護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用戶用水計量器具(以下簡稱計量器具),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負責。
(二)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設施,建管交接后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負責。
(三)既有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負責;供水設施自費安裝人、業主大會或者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決定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單位負責的除外。尚未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的,由供水設施自費安裝人,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
(四)計量器具或者給水立管(未安裝計量器具的)用戶側的供水設施,由供水設施自費安裝人或者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負責。
(五)單位專用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
自建供水設施由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維護。
第十五條 既有的與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相連接的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的改造、移交及日常管理,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六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費用,由供水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等供水設施維護單位向用戶收取。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負責維護的,維護費用計入城市供水價格,具體實施方案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維護費用計入城市供水價格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重復收取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費用。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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