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案件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達到督辦要求后,應當向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解除掛牌督辦的書面申請并附相關證明。經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查通過,解除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
第十七條 對清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有重大影響的決策事項應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協商會、聽證會等方式,聽取社會公眾和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污染、損害水環境行為的,可以通過信函、舉報熱線、政府網站等途徑進行檢舉與舉報。
清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環境公益訴訟原告提供查閱、復制相關資料等便利。
第三章 標準與規劃
第十八條 清江流域執行省人民政府劃定的地表水環境功能區類別及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十九條 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改、水利、國土、林業、農業、交通等相關主管部門依據省人民政府確立的清江流域水環境質量標準制訂清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
第二十條 編制清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應當符合全國生態功能區劃、國家和省主體功能區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等空間規劃相銜接,嚴守資源環境生態紅線。
第二十一條 編制清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履行風險評估、專家論證、公開征求意見等程序,必要時進行聽證。
經批準的清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應當及時公布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調整;確需變更或者調整的,應當按照原程序報請批準。
第二十二條 清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規劃確定的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要求,制定限期達標規劃。
清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當報告水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執行情況,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 清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域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流域水環境保護目標和年度實施計劃。
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各領域、各部門、各行業專項規劃,應當遵循清江流域自然生態規律,統籌考慮地區水環境承載能力、水資源條件、防洪要求和生態安全,逐步推進與流域水環境保護有關的多種規劃的整合。
第四章 保護與防治
第二十四條 清江流域禁止新建不符合產業發展規劃、國家產業政策的重污染建設項目。
第二十五條 清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未覆蓋的區域應當配套建設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第二十六條 在不具備污水集中處理能力的農村地區,清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鄉村分散式污水處理設施,確保其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放標準。
第二十七條 清江流域對畜禽糞污、農作物秸稈、廢舊農膜、廢棄農藥包裝物等農業生產廢棄物實施回收利用管理,具體管理方式由恩施自治州、宜昌市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第二十八條 在限養區內不得新建、擴建畜禽養殖經營性項目,改建畜禽養殖經營性項目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量。
第二十九條 清江流域內規模化以下經營性畜禽養殖項目,將畜禽糞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應當與土地的消納能力相適應,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傳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環境和傳播疫病。
從事畜禽養殖活動和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應當及時對畜禽糞便、畜禽尸體、污水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防止惡臭和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
第三十條 水面漂浮物、污染水環境的水生植物和河岸兩側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堆積物由清江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和機構組織打撈。負有打撈責任的部門和機構可以統一委托專業打撈服務機構實施打撈,并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三十一條 在保障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基礎上,清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兼顧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用水的需要,按照水環境質量、流域水量的變化情況,制定生態環境用水與生態補水方案,保障生態徑流流量。
清江流域干流、一級支流及其二級支流水電站應當按照生態環境用水與生態補水方案,下排生態用水流量不得低于多年平均徑流流量的10%。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和清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組織實施對已經遭受污染和破壞的干流、支流、湖(庫)及其沿岸陸地生態系統的生態修復,提高流域水體凈化能力和生態環境質量。
第三十三條 清江流域污染物排放或者采礦、采石、采砂等活動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污染者或者破壞者應當承擔生態修復的責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后,應當會同同級畜禽養殖主管部門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核查,并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已建成的水力發電工程項目不符合生態流量管理要求的,由水利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清江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其停產。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污染者或者破壞者進行生態修復。
第三十八條 清江流域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有清江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趙凡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