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截留、擠占或者挪用清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
(二)未依法公開水環境質量信息的;
(三)編制規劃弄虛作假或者擅自修改規劃的;
(四)不按期報告、通報或者謊報水質、水量監測結果的;
(五)未按規定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的;
(六)未組織實施漂浮物和污染水環境的水生植物等打撈的;
(七)未保障生態徑流流量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編輯:趙凡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