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全面落實湖長制的實施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關于全面落實湖長制的實施意見》主要內容如下。
為貫徹落實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廳字〔2016〕42號)和《關于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指導意見》(廳字〔2017〕51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全省湖泊管理保護工作,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認真落實省委十一屆三次全會部署,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堅持預防為先、保護為主、依法管護,堅持問題導向和“誰污染、誰負責、誰治理”原則,根據實際分類施策,實施更嚴格的湖泊管理保護措施,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扎實做好全面落實湖長制工作,筑牢長江上游生態屏障,構建山清水秀、城鄉共美的生態環境支撐,為建設美麗四川、推動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現代化建設新格局提供制度保障。
(二)主要目標。2018年10月底前,全面建立省、市、縣、鄉四級湖長體系,編制完成全省湖庫等水域(含湖泊、重要天然濕地、水庫、渠道、塘壩,下同)名錄,研究提出省、市級年度目標、問題、任務(措施)、責任“四張清單”,公示公告省、市、縣、鄉四級湖長;12月底前,編制完成省級“一河(湖)一策”管理保護方案,確保在湖泊全面建立湖長制,建立健全以黨政領導負責制為核心的責任體系,落實屬地管理責任。2019年6月底前,編制完成市、縣、鄉級“一河(湖)一策”管理保護方案。
到2020年,全省湖庫等水域管理責任進一步明晰,各級河長湖長和有關部門履職到位,聯防聯控機制有效運行,重大問題得到解決;水資源保護進一步加強,基本完成湖庫等水域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實現有效保護與合理利用,確保各類水體數量不減少,面積、形態總體穩定,公益性功能不衰減,開發利用管控有效,蓄泄自如,與防洪、供水、灌溉、生態等要求相適應;水環境質量進一步改善,作為飲用水水源地的湖庫等水域水質全面達標,集雨區內匯入湖庫等水域的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持續下降,水生態環境質量明顯改善;水生態功能進一步提升,湖庫等水域的重點生態區得到有效保護與修復。
二、組織形式
(三)實施范圍。將全省行政區域內所有湖泊納入全面推行湖長制工作范圍。同時,為確保所有水域責任主體明確,并做到河長制湖長制無縫銜接、全面覆蓋、網格化管理,將重要天然濕地(國際、國家和省級重要濕地)、已成庫容10萬立方米及以上具有供水任務的水庫、設計輸水流量1立方米每秒及以上具有供水任務的渠道補充納入河長制實施范圍;塘壩及其他天然濕地、渠道由各市(州)根據實際補充納入當地河長制實施范圍。
(四)組織體系。實行省總河長負責制,湖長制工作納入河長制工作體制機制,與河長制工作統一部署、統一推進、統一落實、統一督查、統一考核。確有必要的,各地可另行制定湖長制相關制度。
建立省、市、縣、鄉四級湖長體系,根據需要設立村級湖長。湖泊所在市、縣、鄉按照行政區域分級分區設立湖長,由所在流域的相應層級河長擔任。跨省、市級行政區域且地位和作用重要的湖泊,設立省級湖長,由所在流域的省級河長擔任;跨縣、鄉級行政區域的湖泊,原則上由所在流域的上級河長擔任湖長。重要天然濕地、水庫、渠道按所在流域,分別由市、縣、鄉級河長負責。跨行政區域或作用重要的天然濕地、水庫、渠道,原則上由所在流域的上級河長負責;跨市(州)的重要天然濕地和重要大型水庫、干渠由所在流域的省級河長負責。已經設立河長的湖泊,將河長統一更名為湖長。
(五)工作職責。湖泊最高層級湖長為第一責任人,對湖泊的管理保護負總責,其他各級湖長對湖泊在本轄區內的管理保護負直接責任。各級湖長負責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及省總河長會議等確定的事項,組織領導相應湖泊的管理保護工作;牽頭制定“一河(湖)一策”管理保護方案,明確年度工作目標、問題、任務(措施)和責任“四張清單”;牽頭組織整治圍墾湖泊、侵占水域、超標排污、違法養殖、非法采砂等突出問題;對跨區域的湖泊明晰管理責任,協調關聯河流的聯防聯控;對下一級湖長履職情況及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督查督導、考核評估和激勵問責;統籌協調解決管理保護的重點、難點問題。
省級湖長聯絡員單位原則上為相應流域的省級河長聯絡員單位,主要職責按照《四川省全面落實河長制工作方案》和《10大主要河流省級河長工作推進機制》執行。各級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能和職責分工,對轄區內湖庫等水域管理保護工作負指導、管理、監督、協調責任,協同推進各項工作。各級河長制辦公室履行統籌、指導、協調、督導、考核職責,統一負責河長制湖長制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三、主要任務及責任分工
(六)嚴格水域空間管控。依法劃定湖庫等水域管理保護范圍,明確管理界線,設立界樁等保護標志,依法依規確定管理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屬,嚴格控制開發利用行為,將湖泊及其生態緩沖帶劃分為優先保護區,依法落實相關管控措施。
嚴格控制湖庫等水域的跨越、穿越、臨水建筑物和設施建設,確需建設的重大項目和民生工程,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優化工程建設方案,采取科學合理的恢復和補救措施,最大限度減少不利影響。涉及湖庫等水域開發利用的流域、區域相關規劃應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湖庫等水域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和活動,必須符合相關規劃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求,并科學論證,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方案審查、環境影響評價等制度。
嚴禁以任何形式圍墾、違法占用湖庫等水域。嚴格管控圍網養殖、采砂等活動。加強對湖庫等水域的圍網養殖、非法采砂取土等突出問題的監督排查。
(七)強化岸線管理保護。實行湖庫等水域岸線分區管理。按照生態保護紅線有關要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合理劃分保護區、保留區、控制利用區、可開發利用區,明確分區管理保護要求,強化岸線用途管制和節約集約利用,支持生態旅游發展,嚴格控制開發利用強度,最大程度保持湖泊岸線自然形態,逐步恢復湖泊、水庫岸線生態功能。沿湖庫等水域土地開發利用和產業布局,應與岸線分區要求相銜接,并為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預留空間。
編輯: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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