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強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強化湖庫等水域水資源保護。嚴格湖泊、水庫和渠道取水、用水和排水全過程管理。控制取水總量,維持湖泊生態用水和合理水位。堅持節水優先,建立健全集約節約用水機制。
深入推進治污減排,加強污染源監管,落實污染物達標排放要求,嚴格按照限制排污總量控制入湖、入庫、入渠污染物總量。污染物總量超過水功能區限制排污總量的,應認真排查污染源,制定實施限期整治方案,明確年度污染物削減量,逐步改善湖庫等水域水質;水質達標的,應采取措施確保水質不退化。嚴格落實排污許可證制度,將治理任務落實到湖泊、水庫匯水范圍內各排污單位,逐步推進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加強對湖泊、水庫和渠道周邊及入湖、入庫、入渠河流工礦企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畜禽養殖污染、農業面源污染、內源污染、船舶污染等綜合防治。
加強湖泊、水庫、渠道匯水范圍內城市生活污水管網建設和初期雨水收集處理設施建設,提高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能力。嚴格入湖、入庫、入渠排污口監管,依法取締非法設置的入湖、入庫、入渠排污口,確保得到有序整治并逐步減少。嚴厲打擊廢污水直排和垃圾傾倒等違法行為。
(九)加大水環境綜合整治力度。強化水功能水質管護,推進湖泊、水庫水環境整治,限期完成存在黑臭水體的湖泊和入湖河流整治。加強飲用水水源生態環境管理,在作為飲用水水源地的湖泊和水庫,開展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
加強湖區、庫區和渠道周邊污染監管和治理,開展清潔小流域建設,加大綜合整治力度。有條件的地區,采取生物凈化、生態清淤等措施改善水環境。在作為飲用水水源地的湖泊和水庫,開展安全保障達標建設。結合防洪、供用水保障等需要,因地制宜加大湖泊、水庫和渠道引水排水能力,增強水體的流動性。
(十)開展生態治理與修復。實施湖泊、重要天然濕地和水庫健康評估,建立健全評估制度、評估標準和評估指標體系,摸清湖泊、重要天然濕地和水庫的生態系統狀況與社會服務功能狀況。加強湖泊和水庫水資源調控,進一步提升湖泊、重要天然濕地、水庫生態功能和健康水平。加強湖庫等水域水生生物保護,科學開展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樣性。
加大對生態環境良好湖泊、重要天然濕地和水庫的嚴格保護。積極有序推進生態惡化湖庫等水域的治理與修復,加快實施退田還湖還濕、退漁還湖,逐步恢復河湖水系的自然連通。加強水土保持預防監督和水土流失綜合整治,維護湖泊和水庫生態環境。因地制宜推進湖庫等水域生態岸線和濱湖綠化帶建設,加快水生生物保護區、河湖公園(水利風景區)濕地公園、鄉村濕地、小微濕地、幸福美麗新村、水美鄉村等建設。
(十一)健全執法監管機制。建立健全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嚴厲打擊涉水違法違規行為。開展專項行動,堅決清理整治圍墾、侵占水域及亂傾亂倒、非法排污、養殖、采砂、設障、捕撈、取用水等活動。集中整治湖庫等水域岸線亂占濫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問題。建立日常監管巡查制度,實行湖庫等水域的動態監管。
四、保障措施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政府要把落實湖長制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落實工作力量,明確工作進展安排,確保各項工作落地落實。各市(州)、縣(市、區)要進一步細化實化湖長職責,層層建立責任制,充分發揮縣、鄉兩級湖長的前沿作用。要落實湖庫等水域管理單位,強化部門聯動,確保管理保護工作取得實效。各市(州)黨委、政府每年1月10日前將上年度落實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情況報省委、省政府。
(十三)完善監測監控。摸清基本情況,建立“一河(湖)一檔”,完善湖庫等水域基礎信息數據庫,夯實工作基礎。科學布設湖庫等水域的水質、水量、水生態等監測站點,依托數字城市,建設信息和數據共享平臺,不斷完善監測體系和分析評估體系。積極利用衛星遙感、無人機、視頻監控等技術,加強對湖庫等水域變化情況的動態監測。跨行政區域的湖庫等水域,上一級有關部門要加強監測。
(十四)強化分類指導。針對川西高原、盆周山區、盆地丘陵平原等不同類型湖泊的自然特性、功能屬性和存在的突出問題,因地施策,科學制定“一河(湖)一策”管理保護方案。瀘沽湖“一湖一策”管理保護方案在流域機構的指導下,對接相關省份,由省級湖長牽頭組織編制;其他湖泊由最高層級湖長牽頭組織編制。“一河(湖)一策”管理保護方案應以整個湖泊為單元編制,并與入湖河流管理保護方案相銜接,切實解決湖泊管理保護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年度目標、問題、任務(措施)、責任“四張清單”應經最高層級湖長批準后執行。重要天然濕地、水庫、渠道的管理保護方案納入相應“一河(湖)一策”管理保護方案,確有必要的也可另行編制。
(十五)加強宣傳和社會監督。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增強社會各界管理保護水環境的責任意識和參與意識。通過湖長公告、湖長公示牌、湖長APP、微信公眾號、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加強社會監督。依法公布水環境信息,鼓勵、引導民間環保組織有序參與監督,聘請相關專家學者、生態文明志愿者、政風行風監督員等進行監督和評價,適時開展第三方評估。
(十六)建立長效機制。繼續推進森林、草原、濕地、荒漠、水流、耕地等生態保護補償,建立多元化補償投入機制。健全環境污染防治和水資源保護市場機制,鼓勵各類投資主體進入,培育壯大環境污染治理和水資源保護市場主體,健全社會資本投資回報機制。
(十七)嚴格考核問責。建立健全考核問責機制,縣級及以上湖長負責組織對下一級湖長的考核,考核結果作為黨政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造成湖泊面積萎縮、水體惡化、生態功能退化等生態環境損害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編輯:徐冰冰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