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從山西省環保廳了解到,省人大常委會已于9月30日通過關于修改9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并予以公布。其中,《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共有15處修改。
9月28日至30日召開的山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對《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進行了修正,主要通過對建立排污許可制度、排污項目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增加禁排種類和方式及增加處罰額度等四方面的規定,強化對汾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
一是建立排污許可制度。條例明確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汾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禁止排污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汾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
二是排污項目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條例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汾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或者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
三是增加了禁排種類和方式。條例規定:“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禁止在汾河流域內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四是增加了處罰額度。條例規定“傾倒垃圾、廢渣等固體廢物的”處罰由原來處二千元到一萬元增加到二萬元到二十萬元。“排放油類的”由原來處一萬元到五萬元增加到處十萬元到一百萬元。
編輯: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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