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詳情如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辦法2005年11月25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
參加環境影響評價論證、技術評估的專家因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后果的,三年之內不得參與環境影響評價論證、技術評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其他行政機關、管理機構和有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干預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違法干預、限制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違反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規定行為的;
(二)未對規劃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或者在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弄虛作假,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或者規劃實施后對環境有重大影響,未組織環境影響跟蹤評價的;
(三)違法批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在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過程中有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
(四)對建設項目違反環境影響評價規定的行為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影響的;
(五)其他失職、瀆職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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