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污泥處理處置)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及固體廢物,保證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有關標準,并對處理處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和報告,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九條(大氣污染物處理)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確保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當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要求。
第二十條(在線監測與信息公開)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市相關文件的規定,在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進水口和出水口安裝流量計量設備、水質在線監控設備及配套設施,并與國家、市和區三級污染源監控平臺穩定聯網,同時向社會公開基礎的運營信息,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信息報送)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定期將設施建設項目進度報市或者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單位應當自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市或者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
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市、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認真做好城鎮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污泥處理處置以及運營成本等信息上報工作。信息上報工作安排專人負責,并確保上報信息的完整、及時和準確。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編輯: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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