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強化責任落實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對污水處理提質增效工作負總責,完善組織領導機制,充分發揮河長、湖長作用,切實強化責任落實,確保污水處理提質增效工作有序推進,取得實效。西寧市、海東市、德令哈市、格爾木市、茫崖市、玉樹市人民政府要在2019年8月15日前制定本地區污水處理提質增效三年行動方案,向社會公布并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備案。(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實)
(二)強化督促指導。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協同聯動,通過組織專題培訓、典型示范等方式,加強三年行動的實施指導,并適時開展督察。建立健全通報制度,將污水處理提質增效工作納入污染防治攻堅考核,對進度落后、不按時上報和督察檢查中沒有按時序整改的市,進行通報。自2019年起,各市人民政府要于每年1月底前和6月底前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報送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三年行動實施進展情況。(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實)
(三)鼓勵公眾參與。各級人民政府要借助網站、新媒體、微信公眾號等平臺,為公眾參與創造條件,保障公眾知情權。要加大宣傳力度,引導公眾自覺維護雨水、污水管網等設施,不向水體、雨水口排污,不私搭亂接管網,鼓勵公眾監督治理成效、發現和反饋問題。(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實)
青海省各城市污水處理提質增效三年行動細化目標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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