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國強認為,如果上游企業的排口超標排放的,那生態環境執法部門可以直接對上游企業進行處罰。
履行了自身應履行的義務下,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企業應怎樣維權?
陳國強表示,在進水超標時,污水處理廠應及時向行業主管部門(一般為住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匯報,并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理手段。在此情形下,如果超標的,部分省市(如河南、河北)有文件規定可以免除處罰、或者不予處罰。對此問題,生態環境部一直未正面表態,導致各地執行不一。
當然,確有證據證明是上游進水超標導致的,如果能找到上游偷排或者超標排放的企業,可以追究該企業的侵權責任。如果特許經營協議或者PPP協議中有明確規定的,上游進水超標導致污水廠受損的,也可以向政府方要求賠償或者補償。
污水廠運營企業應該如何避免水質超標問題?
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副院長/中國人民大學低碳水環境技術研究中心主任王洪臣在去年參加E20主辦的2019水業戰略論壇時曾提出,一個水務運營企業對上游來水的感知、把握以及分析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一種能力,但恰恰很多企業都缺乏這種能力和意識。
陳國強認為,外部,污水處理廠應加強對上游來水的管理,對各類納管企業水質、水量以及生產情況有清晰掌握,以便在發現進水超標時及時鎖定可能的超標排放或者偷排企業;加強對上游管網的巡查,排查可能的偷排暗管;與生態環境執法建立聯動,協助加強對上游納管企業的監管。
內部,建立完善的機制,包括進水超標時向各政府相關部門及時匯報的機制,在應急方案中增加進水超標時的處置預案等。
他表示,對一般的城鎮污水處理廠而言,還應對上游納管企業作出限制,防止上游企業預處理時將可生化的污染物進行了處理,將難降解的污染物納管排入污水處理廠,這種情況下,即使進水是達標的,出水仍可能超標。
對此,運營污水廠的A某深感贊同,他認為,具備一只專業化的運營團隊、具備與污水管網管理部門、企業排污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進行有效溝通的能力、應急處置能力、資金保障實力、對環保事業懷有高度的社會責任感等都是運營污水廠應具備的核心能力。
A某表示,污水廠運營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面對各種不可控的突發狀況,這些狀況勢必給安全平穩運行帶來風險和隱患。
在運營企業可控范圍內,為避免水質超標,主要需提升運營團隊的預判能力、快速反應能力,在進水正常的情況下一個有經驗的運營商一般都具備達標運行的能力,因此進水水質水量的變化對整個工藝影響程度的判斷以及出現可控風險后快速處置能力就成為避免水質超標的關鍵。
對政府部門的建議?
A某表示,管網的收集范圍、收集區域居民的生活習慣和企業的生產規律、管網整修和重新規劃等都會影響進入污水廠的水質水量,進而造成運行中出水指標的波動。對于這些運營企業無力干預的問題和情況,就只能依靠相關部門出臺指導政策、加強轄區企業和管網的調查監管,幫助運營企業避免上述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運行風險和超標隱患。
同時,污泥處理處置方式已逐漸成為制約污水廠達標運行的關鍵因素,作為污水廠運營企業,希望相關部門能夠在污泥處置設施上進行總體規劃和布局,幫助企業合法、合理解決污泥處置問題,避免因系統污泥濃度過高導致的出水超標風險或處理能力下降的隱患。
A某認為,污水廠作為擔負著環境保護和經濟民生責任的特殊主體,努力履行自身職責的同時,也需要相關部門根據污水處理的行業特點,給予合理范圍內的政策支持。
比如進水超標、運營企業在履行應盡責任及義務后依然造成出水超標的,建議減輕或免于對運營企業的處罰;開始通水調試至通過環保驗收期間,適當放寬出水考核標準。
增值稅相關法律規定環保處罰超過1萬元,三年不予返還增值稅,但《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的超標最低罰款起點為10萬元,因此企業一旦超標實際面臨的直接經濟損失十分巨大,其中規模較大的污水廠甚至高達1000萬元以上(例如此次的國中水務秦皇島污水廠),一些盈利能力較弱的企業不得不宣告破產。
A某認為,對于出水超標本身,大部分情況都是輕微超標,該行為對環境及公共利益造成的影響與其承擔的直接經濟損失是極不對等的,更何況很多時候都是因進水超標等非運營企業責任引起的出水超標,因此建議修訂其合理性。污水廠的正常連續平穩運行離不開必要的資金支持,只有各相關方明確職責劃分,各擔其責,秉持契約精神,積極踐行履約,才能盡量避免影響企業運營的意外情況的發生,降低可能造成的環境和經濟損失。
后記
經歷了水務改革二十年的快速發展,我國污水處理市場已處于成熟階段,工藝技術、商業模式、價格機制等要素已逐步規范,是目前水務行業中發展最為成熟的行業。但近年來隨著環保在國家層面的重視度提升,以及行業標準的不斷提高,污水治理要求及行業監管力度不斷上升,以“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為代表的行業問題也在逐步凸顯。
在當前污水處理領域主要需求從建設轉向運營的大背景下,污水超標問題也在逐步引起國家相關部門的重視。
例如,2018年11月,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河北省環境保護廳(現已更名河北省生態環境廳)印發了關于《城鎮污水處理和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明確進水異常導致的出水超標應從輕或減免處罰。
2019年2月,生態環境部召開例行新聞發布會,生態環境部水生態環境司司長張波在會上表示,進水超標不是免責理由,進出水超標責任應分開追究。
2020年4月,濟南市生態環境局召開政策說明會,就日前印發的《減輕和免除行政處罰的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作出解讀。《意見》明確,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因進水濃度超標導致的出水超標的,在符合一定條件時可在法定最低處罰額以下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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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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