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污泥無害化
使污泥中病原菌和寄生蟲卵數量減少的過程。
[GB/T 50125-2010,定義3.2.141]
4 一般要求
4.1 污泥處理處置堅持“安全環保、循環利用、節能降耗、因地制宜、穩妥可靠”的原則,以推進污泥減量化、穩定化、無害化為目標。
4.2 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依法編制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選擇的處理處置工藝設備和生產工藝符合相關要求,并配備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污泥貯存、處理處置設施或者設備,污染防治能力應滿足生產需要。
4.3 實施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污泥處理處置項目,應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使監控裝置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4.4 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遵循下列要求:
a) 建立保證污泥安全處置的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操作規程;
2) 臺賬和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3) 污染防治措施;
4)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b) 按照設計能力和處理處置工藝接收、處理處置污泥;
c) 按照 DB 5301/T 47 對項目開展監測。
4.5 從業人員應經培訓后上崗,且應不定期對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及緊急處理等知識培訓。
4.6 污泥產生、運輸、處理和處置實行同樣式三聯單管理,第一聯為污泥產生單位留存,第二聯為污泥運輸單位留存,第三聯為污泥接收單位留存。聯單式樣詳見附錄 A,印制時應明確標注每一聯的用途。
5 污泥出廠
5.1 源頭減量
5.1.1 新建、改擴建城鎮污水處理廠,宜選用可從源頭上達到污泥減量化和穩定化的污水處理工藝和設備;在可保證污泥減量化和穩定化的前提下,盡可能選用生物處理工藝。
5.1.2 出廠污泥含水率應≤80 %,宜通過技術改造或措施,使含水率滿足后續處理處置的需求。
5.1.3 污泥產生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避免生活垃圾、金屬工具制品、柵渣、浮渣和沉砂等異物進入污泥,出廠污泥的泥質應符合 GB 24188 的相關要求。
5.2 委托處理處置
5.2.1 污泥需委托處理處置的,應送往符合 4.4 要求的處理處置單位集中處置。
5.2.2 跨地級市以上行政區域轉移污泥的,產生單位應當制定污泥轉移計劃,并上報污泥轉出地和接受地污泥主管部門備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a) 轉移數量;
b) 轉移時間;
c) 運輸路線;
d) 泥質監測報告;
e) 接受單位基本情況;
f) 接受單位處理處置方案。
5.3 泥質檢測
5.3.1 污泥產生單位應按 GB 24188 對污泥泥質進行檢測,檢測完成后,應及時向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提供檢測報告,并上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需檢測的成分及頻次如下:
a) 含水率每日檢測一次;
b) pH、有機份每周檢測一次;
c) 礦物油、揮發酚每月檢測一次;
d) 總鎘、總汞、總鉛、總鉻、總砷、總鎳、總鋅、總銅等重金屬指標每季度檢測一次;
e) 在廠內進行穩定化處理的,除上述成分外,還應每月檢測一次糞大腸菌群、蠕蟲卵死亡率等衛生學指標。
5.3.2 當污泥泥質超過處理處置方式規定的限值時,產生單位應連續三天對泥質相應指標進行檢測:
a) 連續三天泥質檢測均無超標時,污泥可繼續沿用原處理處置途徑;
b) 檢測過程中發現泥質超標時,應立即向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啟動應急預案。
6 污泥貯存
6.1 貯存設施
污泥產生單位和處理單位都應設置貯存能力不低于3 d 額定產生量的貯存設施(本文件所指的貯存設施均包括貯存場所)。污泥貯存設施應符合GB 18599-2001中Ⅱ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要求。
污泥產生單位以臨時貯存為目的將污泥運出廠界的,臨時貯存設施應符合GB 18599中Ⅱ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要求。
貯存設施建設應考慮易腐有機物的惡臭、甲烷、硫化氫、病原微生物等對環境的影響。
6.2 貯存限量
產生單位,貯存設施貯存量≥80% 時,應啟動應急預案。
處理單位,貯存設施貯存量≥80% 時,應及時通知污泥產生單位采取相應措施。
7 污泥運輸
7.1 資質
從事污泥運輸的單位應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
7.2 工具
7.2.1 運輸污泥應使用具有防水、防滲漏、防遺撒等功能的專用運輸車輛,車輛宜掛設“污泥運輸”標識。
7.2.2 當污泥含水率低于 60% 時,可選擇渣土運輸工具。
7.2.3 運輸車輛應安裝衛星定位系統。
7.3 時間路線
運輸時間應避開交通高峰期,運輸路線及車輛停放應避開人群密集區。
7.4 污泥外運
承運單位應按照8.1的規定逐車過磅計重,并規范填寫附錄A給出的轉移聯單。
7.5 過程管理
7.5.1 運輸單位應對運輸過程進行全過程監控和管理,不應有下列行為:
a) 非特殊情況的停靠和中轉;
b) 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7.5.2 專用車輛應在污泥產生單位、處理處置場所清潔后出場,并妥善處理清潔產生的污染物。
7.5.3 非不可抗拒原因,運輸污泥應在正常行駛路線所需合理時間內抵達貯存或處理處置場所。遇特殊情況,應及時向污泥產生單位和處理單位做出報告。
8 污泥計量和檢查
8.1 計量
污泥處理和處置單位均應配備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校準合格的計量稱重設施,污泥計量采用二次計量方式,兩次計量月均凈重偏差應≤1.5%,計量方式如下:
a) 運輸車輛進入污泥產生單位時,應先計量車輛皮重,完成污泥裝載后返回過磅點再計量車輛總重;
b) 運輸車輛到達處理處置單位后,應先計量總重,卸車后再次計量空車皮重。
8.2 檢查
污泥產生單位宜對污泥運輸車輛裝運情況不定期進行檢查,可派員跟車到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查看如下情況:
a) 計量設備的合格情況;
b) 計量臺賬的管理情況。
9 污泥處理
9.1 基本要求
經處理后的污泥應滿足污泥處置的要求。在污泥濃縮、調理和脫水等常規處理工藝基礎上,根據污泥處置不同方式對應的泥質標準,從全生命周期充分考慮各種工藝路線的環境經濟效益,選擇適宜的污泥處理工藝。
9.2 處置方式及工藝
9.2.1 不同處置方式適宜的處理工藝可參考表 1。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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