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浙江省住建廳發布《農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導則》,旨在規范農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工作。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發布《農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導則》的公告
為科學合理、因地制宜開展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規范農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戶的認定和管理,進一步提升全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我廳組織編制了《農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導則》。現予以印發,請各地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本導則由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衢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具體內容的解釋,并在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公開。
附件:農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導則.pdf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7月5日
農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導則
前言
為科學合理開展農村生活污水治理,促進農村生態環境持續改善,按照實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則,對部分農戶產生的生活污水實施管控治理。
受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托,編制組對現有農村污水治理開展了廣泛的調查研究,參考了國內外相關文獻資料,并反復征求意見,制定本導則。
本導則為首次發布。
本導則由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由衢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具體的技術內容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衢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導則編制組(地址:衢州市柯城區西安路 24 號;郵編:324000),以供修訂時參考。
本導則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審查人:
主編單位:衢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開化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參編單位:天臺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嘉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衢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浙江省城市化發展研究中心
湖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遂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柯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龍游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江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常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嵊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主要起草人:傅招旗 王 侃 許 楓 袁 挺 包麗雯 楊澤亮
許想想 潘晨龍 季 安 鐘 震 黃曉波 盛曉琳
徐曉坡 邱澤峰 馬 強 陳倩倩 戴羿俊
主要審查人:葉紅玉 陸 麟 李家杰 鄭少午 徐 翔 徐 松
馬 驍
1 總則
1.0.1 為規范農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工作,特制定本導則。
1.0.2 本導則適用于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戶的認定和管理。
1.0.3 農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除應按本導則執行外,尚應符合國家和浙江省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 管控治理
農村一定范圍內,對年累計居住時間小于 60 天或有政府批復的相關規劃等文件中明確近期搬遷撤并范圍內的農戶產生的生活污水,采用原有方法處置的治理方式。
2.0.2 處理設施治理
農村一定范圍內,對長期居住農戶產生的生活污水,采取處理設施進行污水處理且出水達標的治理方式。簡稱設施治理。
2.0.3 管控治理戶
生活污水采用管控治理的農戶。
3 基本規定
3.0.1 農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應全面摸清現狀,全面排查縣域內行政村、自然村、常住和戶籍人口、現有處理設施和農戶接戶等信息。
3.0.2 管控治理戶產生的污水經原有方法處置后,不得產生小微黑臭水體、不得造成環境影響。當管控治理無法滿足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要求時,應調整為設施治理。
3.0.3 應建立管控治理戶清單,實施動態管理。
4 信息摸排
4.0.1 縣(市、區)主管部門應組織部署農戶基本信息摸排工作,建立縣域管控治理清單,將摸排信息匯總后及時上傳至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監管服務系統。
4.0.2 鄉鎮(街道)應組織落實農戶基本信息摸排工作,建立轄區管控治理信息清單,清單應明確行政村、自然村、農戶等相關信息,并將摸排信息(附錄 A)匯總后及時上報至縣(市、區)主管部門。
4.0.3 村級組織應負責本村農戶基本信息摸排工作,明確村莊內所有農戶的污水治理方式,填寫摸排基本信息表(附錄 B),并將基本信息表上報所屬鄉鎮(街道)。
4.0.4 運維單位應配合開展農戶基本信息摸排工作,有條件的地區可委托運維單位或第三方服務單位開展全面摸排。
4.0.5 管控治理的信息摸排應充分銜接其他涉農基礎信息摸排工作,應一次性摸排到位,避免重復多次上門。
4.0.6 縣(市、區)主管部門、鄉鎮(街道)應采用隨機抽查的方式對轄區內的管控治理戶的基本信息進行復核,村級組織、運維單位和第三方排查單位應配合做好信息復核,確保管控治理基本信息準確、無誤。
5 認定與調整
5.0.1 管控治理戶應符合以下規定:
1 全年累計居住小于 60 天的農戶,應由村級組織、鄉鎮(街道)兩級確認,必要時需提供全年用電清單、用水清單。
2 搬遷撤并的農戶應有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提供的拆遷規劃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5.0.2 管控對象發生變化時村級組織應及時提出申請(附錄 C),由鄉鎮(街道)
審核后,報縣(市、區)主管部門備案并在 30 天內更新至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監管
服務系統。
5.0.3 當采用設施治理的農戶滿足管控治理的條件時,可調整為管控治理。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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