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監督管理
6.0.1 縣(市、區)主管部門應建立管控治理監督管理長效機制,鄉鎮(街道)、村級組織應明確負責人或納入站長工作內容。
6.0.2 應對管控治理戶開展日常巡查與復核抽查工作,并符合以下規定:
1 村級組織每月巡查次數不宜少于 1 次,巡查比例不應少于管控治理總戶數的 20%。
2 鄉鎮(街道)每季度復核次數不宜少于 1 次,復核比例不應少于管控治理總戶數的 10%。
3 縣(市、區)主管部門每半年抽查次數不宜少于 1 次,抽查比率不宜少于管控治理總戶數的 2%。
6.0.3 未接入處理設施的管控治理戶應由村級組織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6.0.4 當管控治理戶因生活污水變化差造成環境明顯影響時,應采取臨時處理、轉運或調整為設施治理等方式,限時整改。
6.0.5 縣(市、區)主管部門應指導鄉鎮(街道)應制定管控治理管理應急處置方案。
6.0.6 村規民約應包含管控治理監督管理要求,同時充分利用各種媒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積極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良好氛圍。
本導則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導則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允許時首先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編輯:趙凡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