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5日,湖北省十堰市發生公交司機集體罷運事件,全市27條公交線路、368輛公交車停運,城市交通陷入癱瘓,市民出行困難。這是該市2003年實行“公交民營化”改革后,5年來發生的第4次公交司機集體罷運事件。(據新華每日電訊2008年4月29日報道)
公共事業改革并沒有改變公用事業的性質,并沒有免除政府的責任。社會企業所介入的是原來屬于政府服務的其中一部分,目的是在一定范圍內提高效率。以下是中國建設報對此事的評論,供參考。
十堰市公交司機集體罷運事件表明,公用事業全面實行民營化,其公共服務和非營利性質,不可避免地與民營資本的營利性發生沖突。其沖突的主要原因是:改制后職工工資大幅度降低;繳納的公積金、各類保險標準也很低,職工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由于勞動合同規定的責、權、利不清,再加上政策和市場變化,企業也存在履約不到位問題。由于公交屬于市政公用事業,票價不能自由調節,這是公共服務特性決定的。
應當從十堰市公交民營化改革中吸取一個教訓:那就是公用事業民營化改革不能只追求經濟效益。政府應發揮主導作用,履行公共服務職責,有序開放市場,通過利用社會資本,引進民營機制,形成“國有主導、多方參與、規模經營、有序競爭”的格局,以促進公用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民營資本進入對改變公交事業政企合一的機制、提高其運營效率等是有利的。但是,在公用事業引入經營公司的同時最好也要引入監管機制,否則,將有違改革的初衷,且對政府形象十分不利。
十堰市公交改革對我們提出這樣的思考:公用事業民營化之路該如何走?缺少監管機制、無視職工利益的民營化改革是行不通的。
西方發達國家公用事業民營化改革成功經驗顯示,規制和法律體系的健全到嚴格執行是改革的先導,民營化及規制改革只有在科學的法律制度框架內才能夠卓有成效地展開。具體經驗是公用事業民營化應根據服務內容和性質的不同,選擇不同的方式和運作模式,如委托授權、特許經營等。在具體操作中,一方面政府要堅持依法辦事,明確雙方的責、權、利,程序到位;另一方面,鑒于公用事業的公共服務和非營利性質,政府要履行公共服務和監督管理職責,對因政策和市場變化造成的企業虧損采取財政補貼等配套措施,而不能甩包袱。
編輯:全新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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