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2006~2010年)規劃綱要》(下簡稱規劃)提出了22項量化指標,其中:“十一五”期間,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在2005年的基礎上減少10%,是“十一五”經濟社會發展的約束性指標之一。在2009年3月27、28日的“2009城市水業戰略論壇”上環境保護部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司趙華林司長為我們闡述了規劃中提出的預期性指標及約束性指標的區別,預期性指標是指國家期望的發展目標,主要依靠市場主體的自主行為實現;而約束性指標是指在預期性指標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政府職責的指標,是中央政府在公共服務和涉及公共利益領域對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的工作要求。政府要通過合理配置公共資源和有效運用行政力量確保實現,通俗地講約束性指標是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
嘉賓提問環節中面對參會代表對于何時開始控制空氣中的氮氧化物和水中氨氮等污染物的疑問時,趙司長回答:“我們現在的環境問題已經開始由化學需氧量、硫酸鹽的主要矛盾轉向了硝酸鹽的問題,而且這幾年氮氧化物、氨氮的污染上升得非常快,我們初步考慮通過這兩年做過渡,在技術上、方案上、政策上多做準備。依目前來看,“十二五”期間這兩項指標都可能要進行控制,至于還有沒有別的指標要在國家研究之后決定,我這人認為這兩項指標可能是要優先控制的進入“十二五”的指標。”
實際上在我國排水行業前沿陣地之一的太湖流域已經從政策上規范了氨氮、總磷的超標排放管理辦法,2009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江蘇省太湖流域污水處理單位氨氮、總磷超標排污費收費辦法》規定凡江蘇省蘇州市、無錫市、常州市和丹陽市的全部行政區域,以及句容市、高淳縣、溧水縣行政區域內對太湖水質有影響的河流、湖泊、水庫、渠道等水體所在區域內直接向環境排放氨氮、總磷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污水處理單位,均要繳納氨氮、總磷超標排污費;具體限值為: 氨氮、總磷排污費征收標準每污染當量為0.9元。氨氮污染當量值為0.8千克,總磷污染當量值為0.25千克,氨氮、總磷超標排污費總額按照規定的排污費征收標準、排放總量、超標倍數計征。國家和省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按調整后的征收標準執行。
目前我國城鎮污水處理廠執行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正在修訂中,據悉新修訂的標準將會根據地區、經濟等綜合因素的不同也有可能執行不同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對于環境敏感區、經濟發達的地區有可能對氨氮、總氮、總磷等指標提出更高排放的要求。
編輯:周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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