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來水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政策類型 | 其他政策 | 頒布日期 | 1994-04-12 |
發文單位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 ||
文件號 | [94]財稅字第014號 | ||
摘要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財政局、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決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來水比照對縣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稅規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本規定從1994年5月11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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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類型 | 其他政策 | 頒布日期 | 1994-04-12 |
發文單位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 ||
文件號 | [94]財稅字第014號 | ||
摘要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財政局、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決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來水比照對縣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稅規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本規定從1994年5月1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