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2026年2月,國務院令第831號公布《供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圍繞安全和服務提出了一系列宏觀要求,倡導城鄉統籌、系統安全、服務升級、應急兜底、智慧賦能,為新時代供水事業按下了從“保供”向“優質”躍升的快進鍵。方向已然明晰,但各地如何落地、執行效果如何評價、企業如何對標提升,成為當前行業關注的焦點。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23年發布的團體標準《供水服務評價規范》(T/CSTE 0538-2023)(以下簡稱“《評價規范》”),恰好給出了系統解法。它不僅超前響應并深度契合了《條例》的核心精神,更將原則性要求轉化為可量化、可評價、可考核的指標體系。近年來,已有福州自來水、珠海供水、瀚藍環境等20余家供水企業參與對標實踐,持續提升運營水平與市場競爭力。
在《條例》即將施行的當下,這份標準既為供水企業提供了從“合規”邁向“優質”的行動參考,也為行業建立了一套通用的評價標尺。


一 條例與規范的共鳴
01 核心架構的呼應
《條例》共八章五十條,圍繞“供水安全”與“優質服務”兩大主題,構建了“源頭控制—工程建設—運營服務—設施管護—應急處置—法律責任”的全生命周期治理體系。《評價規范》的指標體系包含用戶服務、水質保障、供水能力、供水績效四大維度,在整體框架思路上與《條例》保持一致,將系統安全和服務水平置于重中之重。

02 頂層邏輯的共振
《條例》第一條開宗明義:“為了促進供水事業高質量發展,保障供水安全,提升供水服務水平,更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將“保障人民的用水權益”放在首要位置,確立了“以人民為中心”的根本立場。
《評價規范》的頂層設計,同樣將“用戶”放在首位,嘗試通過構建服務評價體系,引導企業回歸服務本質,解決“低質低價”“服務壓力大”“行業品牌失落”等深層問題。
二者共同蘊含的“用戶本位”邏輯,回應了高質量發展階段人民對高品質服務的時代期盼,也標志著供水行業正經歷從“生產管理者”到“服務者”的理念深刻轉變。
二 核心條款深度對照
01 用戶服務維度

《條例》對供水服務提出了多項原則性要求,例如信息公開與透明、服務渠道便捷、連續穩定供水、用戶投訴處理等,《評價規范》則通過具體規定和指標評分,將法律法規的原則要求轉變為用戶可感知的服務體驗和企業可以改進的服務觸點。
02 安全保障維度

供水安全是底線,也是核心?!稐l例》在水源建設與保護、水質檢測、應急預案與處置等方面做出了強制性的規定?!对u價規范》從水質保障和供水能力兩大維度,編織了一張從源頭到龍頭、從制度到能力、從預防到應急的全方位“安全網”。它不僅考核“結果合格”,更考核“過程管理”和“應急能力”,為企業的安全供水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03 設施管護維度

《條例》第五章明確了設施統管、安全保護范圍、禁止危害行為、施工保護、漏損控制等,要求定期巡查、隱患排查、控制漏損?!对u價規范》則從能力保障和績效評價的角度進行反向倒逼,通過量化指標激勵企業主動加強設施巡檢、維護與更新,實現從“被動應對”到“主動管控”的轉變。
三 規范的先進性
如果說《條例》為供水事業劃定了“底線”,那么《評價規范》則樹立了“高線”。除了《條例》中的剛性要求,《評價規范》還在以下方面進行了深化和拓展:
第一,引入“用戶視角”。《評價規范》設置用戶滿意度、服務便捷度等指標,引入用戶視角,使供水服務的評價不再是單向的政府監督,而是回歸到服務的本源,保障人民的用水權益。
第二,關注“效率”與“可持續性”。通過“產銷差系數”“人均日售水量”等績效指標,鼓勵企業通過技術進步和管理創新,實現降本增效,為水價改革和行業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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