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規定
| 政策類型 | 其他政策 | 頒布日期 | 1997-07-26 |
| 發文單位 | |||
| 文件號 | |||
| 摘要 | 第一條 為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鞍山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自然資源開發、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規定,并有保護水土資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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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類型 | 其他政策 | 頒布日期 | 1997-07-26 |
| 發文單位 | |||
| 文件號 | |||
| 摘要 | 第一條 為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鞍山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自然資源開發、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規定,并有保護水土資源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