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認定和處罰問題的復函
政策類型 | 其他政策 | 頒布日期 | 1998-06-01 |
發文單位 | 國家環保總局辦公廳 | ||
文件號 | 環辦[1998]98號 | ||
摘要 | 廣東省環境保護局: 你省南海市環保局1998年3月11日向我局提出《關于執行<水污染防治法>有關問題的請示》(南環字[1998]1號)。經研究,現就如何認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問題函復如下: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二款和第48條的規定,排污單位必須保持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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