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的決定
政策類型 | 其他政策 | 頒布日期 | 2004-06-26 |
發文單位 | |||
文件號 | |||
摘要 | 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根據行政許可清理要求,決定對《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經批準的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在實施中確需變動的,須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本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實施〈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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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類型 | 其他政策 | 頒布日期 | 2004-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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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根據行政許可清理要求,決定對《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經批準的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在實施中確需變動的,須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本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實施〈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