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強化城鎮生活污染治理
1.提升城鎮污水處理能力
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提標升級改造,梁子湖、斧頭湖等敏感區域內的現有城鎮污水處理設施2016年底之前達到一級A排放標準;長江干流、漢江干流和不達標水體的新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執行一級A排放標準;現有處理設施需強化脫氮除磷,2017年底之前,除“四廠合一”工程(搬遷沙湖、二郎廟、落步咀污水處理廠,建設北湖污水處理廠)之外的中心城區現有污水處理廠要升級到一級A排放標準。到2020年,全市城鎮污水處理能力提高到370萬噸/日,城鎮污水處理率達到90%以上,其中,主城區和功能區城市污水集中處理率達到95%以上,新城及新城組團、中心鎮和一般鎮污水處理率分別達到85%、70%和60%以上。(此項工作由市水務局、市城投公司等負責組織實施,各區人民政府負責具體落實)
2.完善污水收集系統
加快推進全市污水系統建設,統籌考慮城市開發、舊城改造與污水收集管網建設,城市新區、工業園區和住宅小區新建管網均須實行雨污分流。積極推進老舊城區、“城中村”、城鄉結合部、不達標水體以及東湖等重點湖泊周邊合流制排水系統實施雨污分流改造;難以改造的,應當采取截流、調蓄或者分散處理等治理措施。2016年實現全市中心城區40個湖泊主要排污口截污;2017年底之前主城區污水基本實現全收集、全處理,污水管網完善率達到85%以上,污水處理廠進水化學需氧量年均濃度力爭達到150毫克/升。到2020年,主城區和新城區建成區湖泊實現全面截污,建設以雨污分流為主的城鎮污水系統,主城區污水管網完善率達到90%以上,新城區建成區污水管網完善率達到70%以上,污水處理廠進水化學需氧量年均濃度力爭達到170毫克/升以上。(此項工作由市水務局、市城鄉建設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城投公司等負責組織實施,各區人民政府負責具體落實)
3.推進污泥處置
落實《武漢市城市污泥處理處置專項規劃》,建設南太子湖、三金潭、黃家湖、漢西等污泥處理處置項目。2016年,全市污水處理廠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達到95%以上;2017年,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達到100%,取締非正規的污泥堆放點。(此項工作由市水務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環保局、市城投公司等負責組織實施,各區人民政府負責具體落實)
(三)強化企業環境監管
1.健全長效監管機制
(1)實施排污許可管理。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加強排污許可與環境質量目標管理、排污權交易、總量減排等制度措施的有效銜接。2017年底之前,完成全市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建設。(此項工作由市環保局負責組織實施,各區人民政府負責具體落實)
(2)完善法規和標準。結合國家、省現有以及即將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修訂《武漢市環境保護條例》。加強重點流域水環境保護,制定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廢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標準。(此項工作由市環保局、市質監局、市人民政府法制辦等負責組織實施)
(3)建立企業環境信用體系。實施《武漢市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構建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對誠信企業采取獎勵性環境管理措施,對環境保護不良企業采取懲戒性環境管理措施。2017年底之前,分級建立企業環境信用信息系統。環保、銀行、證券、保險等部門和單位共享企業環境信用信息,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作為財政支持、政府采購、銀行信貸、上市融資、評優評先認定的重要依據。(此項工作由市環保局、市發展改革委、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營管部等負責組織實施,各區人民政府負責具體落實)
2.加大執法力度
(1)嚴厲打擊違法行為。重點打擊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廢水、含病原體污水,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等環境違法行為。對造成生態損害的責任者嚴格落實賠償制度。嚴肅查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領域越權審批、未批先建、久試不驗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項工作由市環保局、市公安局等負責組織實施,各區人民政府負責具體落實)
(2)健全環境執法協作機制。強化環保、公安、監察等部門之間的協作,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機制,完善環境違法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報等規定。(此項工作由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市監察局等負責組織實施,各區人民政府負責具體落實)
3.強化工業集聚區水污染治理
所有已批省級及以上工業園區需于2016年底之前完成規劃環評工作。2017年底之前,工業集聚區(園區)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完善污水集中收集管網和處理設施,并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暫停審批和核準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并上報具備審批資格的部門依照有關規定撤銷其園區資格。強化鋼鐵、化工及環保產業聚集區、汽車及機電產業聚集區、光電子及生物醫藥產業聚集區、食品產業聚集區等四大產業集聚區的污染治理,集聚區內工業廢水必須經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要求,方可進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清查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等工業集聚區的污染治理設施,列出集聚區內廢水預處理未達標的企業清單及運行不正常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清單,限期完成整改。新建、升級工業集聚區應當同步規劃、建設污水、垃圾集中處理等污染治理設施。引導各級各類開發區、工業集聚區開展生態工業園建設。(此項工作由市環保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國土規劃局等負責組織實施,各區人民政府負責具體落實)
(四)推進面源污染防治
1.防治養殖污染
(1)防治畜禽養殖污染。嚴格落實畜禽養殖禁養、限養規定,三環線以內禁止養殖區內現有畜禽養殖必須在2016年底之前全部搬遷或者關閉,三環線到外環線之間的限制養殖區內的畜禽養殖應當在2017年底之前全部搬遷或者關閉。各新城區和功能區應當在2016年9月底之前,進一步劃定本轄區畜禽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和適度養殖區,并向社會公布,2017年底之前搬遷或者關閉劃定的禁止養殖區內畜禽養殖;限制養殖區內不得新建畜禽養殖場(小區),2018年底之前,原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廢棄物實現零排放,規模以下畜禽養殖全部搬遷或者關閉;適度養殖區要根據環境資源的承載能力規劃集中養殖區。自2016年起,新(改、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實施雨污分流、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加快推進低水平分散養殖向規模化、生態化、集約化養殖發展,散養密集區要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實現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降低畜禽養殖污染。全市生豬養殖要控總量、限增長,全面禁止規模以下生豬養殖。到2020年,全市規模化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率達到85%以上。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必須滿足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未達到排放標準的應當依法整治。(此項工作由市農委、市環保局、市城管委等負責組織實施,各相關區人民政府負責具體落實)
(2)控制水產養殖污染。2016年底之前,按照湖泊水功能區劃、水環境容量和防洪要求,編制全市漁業養殖規劃,制定漁業養殖技術規范,確定具體的養殖水域、面積、種類、密度、方式和布局等。中心城區湖泊禁止漁業養殖,現有的漁業養殖要在2017年底之前全面完成退養;非中心城區湖泊禁止圍網、圍欄、網箱養殖和投施肥(糞)養殖,禁止養殖珍珠,現有圍網圍欄應當于2016年底之前全部拆除。加強水產養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規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學藥品,開展專項整治。推進水產健康養殖和標準化生產,推廣稻田綜合種養、循環水利用和增殖漁業等生態養殖技術。(此項工作由市水務局、市農委等負責組織實施,各相關區人民政府負責具體落實)
2.推進農業污染防治
(1)綜合整治農業種植污染。2016年9月底之前,制訂武漢市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實施方案,大力推廣節肥、節藥和農田污染最佳綜合管理措施等先進適用技術。探索面源削減與點源削減的抵扣政策,減少氮、磷排放量。鼓勵使用有機肥、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及生物農藥,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實行測土配方施肥,推廣精準施肥技術和機具。到2020年,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達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覆蓋率達到40%以上,主要農作物農藥利用率達到40%以上,主要農作物化肥農藥使用量年均遞減1—2%。(此項工作由市農委、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環保局、市質監局等負責組織實施,各相關區人民政府負責具體落實)
(2)提高農田環境保護要求。新建高標準農田要達到相關環境保護規定。敏感區域和大中型灌區,要利用現有溝、塘、窖等,建設生態溝渠、污水凈化塘、地表徑流集蓄池等設施,凈化農田排水及地表徑流。采用先進的農業灌溉技術和耕作方式,發展節水型農業和生態農業。大力發展循環農業,到2020年,各類循環農業面積達到100萬畝以上。(此項工作由市農委、市水務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環保局等負責組織實施,各相關區人民政府負責具體落實)
3.加快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2016年9月底之前,各新城區制訂農村生活污水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大力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有關要求,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推廣沖水式廁所和生態攔截工程。有條件的地區積極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服務向農村延伸。有效建立農村垃圾收集處理體系,因地制宜確定不同區域農村垃圾收集、轉運和處理模式。到2017年,全市以行政村為單位,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率提高到90%。推進農村環境連片整治,2017年村莊環境整治率達到60%;到2020年全市70%以上建制村完成環境綜合整治;到2030年,全市95%以上建制村完成環境綜合整治。(此項工作由市環保局、市水務局、市城管委等負責組織實施,各相關區人民政府負責具體落實)
4.控制移動源污染
(1)積極治理船舶污染。2016年9月底之前,編制完成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污染防治方案。全面排查現有運輸船舶,依法強制報廢超過使用年限的運輸船舶,限期淘汰不能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船舶,嚴禁新增不達標船舶進入運輸市場。規范拆船行為,禁止沖灘拆解。建立海事、港航、環保、城鄉建設等部門聯合監管的船舶污染接收、轉運、處置監管機制。2016年起,禁止單殼化學品船舶和600載重噸以上的單殼油船進入長江干線、漢江干線。分類分級執行船舶結構、設施、設備的環保相關標準,現有船舶2020年底之前全面改造達標,經改造仍不能達標的船舶限期予以淘汰。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船舶執行新的標準,禁止不達標船舶在武漢市水域內通行。(此項工作由市交通運輸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環保局、武漢海事局等負責組織實施,各相關區人民政府負責具體落實)
(2)增強港口碼頭污染防治能力。開展長江、漢江岸線污染綜合整治,優化港口碼頭布局,重點整治水源保護區內的港口碼頭。港口、碼頭、裝卸站及船舶修造廠須建設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生活垃圾等接收處理處置設施,完善污染事故應急處理機制,水源保護區內的港口于2017年底之前達到建設要求,其他港口于2020年底之前達到建設要求。在湖泊水域范圍內開展游樂、運動等水上活動以及在中心城區湖泊和具有飲用水水源功能的湖泊水庫內行駛的船舶,禁止使用汽油、柴油等污染水體的燃料。港口、碼頭、裝卸站的經營者應當制訂防治船舶及其有關活動污染水環境的應急預案。(此項工作由市交通運輸委、市水務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環保局、武漢海事局等負責組織實施,各區人民政府負責具體落實)
5.整治城市面源污染
結合城市綠化和初期雨水利用,積極推行低環境影響的開發建設模式,建設滯、滲、蓄、凈、排相結合的大型集中式和小型分散式雨水洪水收集利用設施,促進城市雨水資源利用。加大對建筑工地、路面、城區雨水排口的垃圾和污水、汽車尾氣、大氣干濕沉降等污染源的監管力度,防止污染物隨雨水徑流污染水體。規范和完善道路管網、城市污水處理廠收集管網建設,優化排水體制,減少不透水地面比例,到2020年,新建城區硬化地面可滲透面積達到40%以上。(此項工作由市國土規劃局、市水務局、市城鄉建設委、市城管委等負責組織實施,各區人民政府負責具體落實)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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