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印發《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標準化運行維護評價標準》(征求意見稿)。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標準化運行維護評價標準
(征求意見稿)
前言
根據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2017年度浙江省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及相關工程建設標準制修訂計劃》的通知”(建設發〔2018〕3號)的要求,編制組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標準化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編制本標準。
本標準主要內容包括:1.總則;2.術語;3.基本規定;4.戶內設施運維標準化評價指標;5.管網設施運維標準化評價指標;6.終端設施運維標準化評價指標;7.運維記錄評價指標;8.運維人員行為規范評價指標;9.運維服務機構管理評價指標;10.安全評價指標;11.評價報告。
本標準由杭州市水處理設施建設發展中心負責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將相關資料寄送杭州市水處理設施建設發展中心(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長生路9號建委大樓,郵政編號:310006),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
主編單位:杭州市水處理設施建設發展中心
紹興柯橋排水有限公司
紹興市上虞區排水管理有限公司
參編單位:浙江聚光智治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天灃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問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秀水環保有限公司
浙江建設職業技術學院
主要起草人:章燃靈、姚芩、胡曉峰、陳天麟、芮旭東、喬曉剛、王付超、何起利、錢科、陶卓、胡飛、方林、高峰、章忠華、陳昱霖、張六君、章嶸、馬春雨、葉春芳、易嘉雨、許興國、陸洪良
主要審查人: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標準化運行維護評價標準
1總則
1.0.1為規范運維服務機構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充分發揮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治污成效,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于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的標準化評價。
1.0.3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標準化的評價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術語
2.0.1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Ruraldomesticsewagetreatmentfacilities
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收集和處理的構筑物和設備等的總稱(以下簡稱“處理設施”)。包括戶內設施、管網設施和終端設施。
2.0.2運維標準化Operationmaintenancestandardization
為獲得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和維護的最佳秩序,對實際的或潛在的問題制定共同的和重復使用的規則的活動。
2.0.3戶內設施Indoorfacilities
接戶井之前的污水收集戶內管網、戶內清掃井、化糞池、隔油池等設施。
2.0.4管網設施Pipenetworkfacilities
接戶井至終端設施進水口之間的設施。包括檢查井、輸送管渠、提升泵站和其它附屬構筑物。
2.0.5終端設施Terminalfacilities
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末端處理的構筑物和設備等。包括預處理設施、主體處理設施和附屬設施。
2.0.6預處理設施Pretreatmentfacility
具有去除懸浮物、沉砂和調節水量水質等功能的污水處理設施的總稱,一般由格柵池、沉砂池、調節池等組成。
2.0.7主體處理設施Maintreatmentfacility
由厭氧處理設施、兼氧處理設施、好氧處理設施、生態處理設施等一種或多種組成,并包括消毒設施、計量設施、排放口等相關設施。
2.0.8附屬設施Ancillaryfacilities
與污水處理工藝不直接關聯的配套設施。包括標識牌、綠化、汀步、圍欄、設備房等。
2.0.9運維服務機構Operationandmaintenanceserviceorganization
與委托方簽訂服務合同,提供處理設施運行和維護的專業技術服務公司或組織。
2.0.10運維服務站Operationandmaintenanceservicestation
由運維服務機構在合同項目所在區域建立,有固定辦公場地、運維人員和相應運維設備的辦事機構。
2.0.11運維小組OperationandMaintenanceGroup
運維服務站下設的現場服務隊。
2.0.12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身份證Identitycardforruraldomesticsewagetreatmentfacilities
用于描述和記錄一套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基本特征的信息表達方式,其主要內容包括設施代碼、建設信息、移交信息、地理位置、設施外觀、設備組成、工藝流程及技術參數和驗收報告等。
3基本規定
3.1一般規定
3.1.1參與評價的處理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已投入運行;
2一年內未發生安全事故;
3同一運維服務機構運維滿一年。
3.1.2將參與評價的處理設施,應由運維服務機構向設施所在鄉鎮(街道)主管部門提出評價申請,申請表見附錄B。鄉鎮(街道)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評審結果報縣(市、區)運維主管部門備案。
3.1.3評價年度宜為一個自然年度,評價有效期為2年。
3.1.4評價結果宜作為運維服務機構服務質量評價和省市主管部門考核依據之一。
3.1.5戶內設施宜由農戶負責運維,管網設施和終端設施應由運維服務機構負責運維。
3.2評價指標和方法
3.2.1處理設施運維標準化評價指標應包括戶內設施運維標準化評價指標、管網設施運維標準化評價指標、終端設施運維標準化評價指標、運維記錄評價指標、運維人員行為規范評價指標、運維服務機構管理評價指標、安全評價指標等7項。
編輯: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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