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面加強配套管網建設
強化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現有合流制排水系統應加快實施雨污分流改造,除干旱地區外,城鎮新區建設均實行雨污分流。新建污水處理設施的配套管網應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運。2020 年底前,除呼和浩特市(應于 2017 年底前完成)外,其他地級城市建成區污水基本實現全收集、全處理,城鎮力爭實現截污納管全覆蓋。對在建或擬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要同步規劃建設配套管網,嚴格做到配套管網長度與處理能力要求相適應。
繼續加大再生水回用管網建設力度,提高再生水回用率,到2020 年,全區再生水回用率不低于 20%。(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等參與)
3、推進污泥處理處置
強化污泥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處置,開展污泥從產生、運輸、儲存、處置的全過程監管,禁止處理處置不達標的污泥進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點一律予以取締,杜絕污泥二次污染。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應與污水處理設施統籌建設,到 2018 年底,地級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達到 80%以上,2020 年底前,地級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達到90%以上。(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等參與)
(四)狠抓工業污染防治
1、集中治理工業集聚區水污染
各相關盟市要繼續加大對 12 個未在 2017 年底前完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及污染物在線監控設施安裝的自治區級及以上工業集聚區治理和督促檢查力度,2018 年底前完成治污設施建設及在線監控設備安裝工作。同時,進一步強化對已建成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達標運行監管,提高污水收集管網覆蓋率,實現園區內企業污水全收集、全處理,對不能正常、穩定達標的園區污水廠,要進行提標改造,確保穩定達標排放。自治區將對未按時限要求完成任務、存在嚴重環境問題的園區進行重點督查督辦,并依據《水十條》相關要求采取約談、暫停審批、撤銷園區資格等措施進行處理。
開展自治區級以下工業集聚區水污染集中治理工作。(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改革委、商務廳等參與)
2、專項整治十大重點行業
全面開展十大行業清潔化改造工作,新、改、擴建十大行業建設項目按照生態環境部有關規劃落實主要涉水污染物等量或減量置換,從源頭減少廢水及污染物排放,推進重點行業提高清潔化生產水平和產業升級。(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能源局等參與)
3、取締“十小”企業
強化日常檢查和督查,繼續開展全區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排查工作,對新發現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油、電鍍、農藥等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十小”企業堅決予以取締。對發現已關停“十小”企業和生產線死灰復燃的,要予以嚴肅查處和問責。(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牽頭,自然資源廳、能源局等參與)
4、深入實施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計劃
按季度向社會公布“黃牌”、“紅牌”企業名單,實施分類管理;加大抽查核查力度,對企業超標現象普遍、超標企業集中地區的地方政府采取掛牌督辦、公開約談等措施。繼續加大對污水處理廠、造紙、印染等重點行業企業穩定達標運行執法監管力度,通過依法治理、科技支撐、監督執法、完善政策等措施,促進工業污染源實現全面達標排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
5、強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各盟市要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下達的總量減排目標制定實施年度減排計劃,將減排任務細化分解到旗縣(市、區)、相關部門及重點企業,全力推進水減排重點工程,確保實現年度減排目標任務。(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牧廳等參與)
全面推行排污許可,根據控制單元水質改善需求,進一步規范排污許可證核發。嚴格落實企事業單位按證排污、自行監測和定期報告制度。按照“誰核發、誰監管”的原則,依證嚴格開展監管執法,嚴厲查處違法排污行為。(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
6、防范環境風險
各盟市要定期評估沿江河湖庫工業企業、工業集聚區環境風險,落實各項防控措施。對高風險化學品生產、使用進行嚴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應急管理廳牽頭,工業和信息化廳、衛生健康委等參與)
(五)切實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
1、淘汰落后產能
2018-2020 年,各地要依據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相關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結合水質改善要求及產業發展情況,制定并實施分年度的落后產能淘汰方案,按計劃完成落后產能淘汰任務。未完成淘汰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和核準其相關行業新建項目。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等參與)
2、推進循環發展
加強工業廢水循環利用,對工業園區廢水實行分類收集、分質處理。推進礦井水綜合利用,煤炭礦區的補充用水、周邊地區生產和生態用水應優先使用礦井水,加強洗煤廢水循環利用。推動鋼鐵、造紙、有色金屬、紡織印染、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業廢水深度處理和回用。(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水利廳、能源局等參與)
促進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設施,提高再生水回用率,到 2020 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 20%以上。加快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區污水處理和利用。自 2018 年起,單體建筑面積超過 2 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應安裝建筑中水設施。(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等參與)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鋼鐵、火電、化工、制漿造紙、印染等項目,不得批準其新增取水許可。(自治區水利廳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編輯: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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